破产=不还钱? | 全国首案裁结,律师详解“个人破产”制度及条例
2021-07-21


7月19日,深圳的当事人梁先生收到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的裁定书,其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得到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也是全国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这标志着我国在探索个人破产领域跨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破产=不还钱? | 全国首案裁结,律师详解“个人破产”制度及条例

图片来源 | 金融时报


普世万联是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定的上海市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机构之一。多年来,普世万联专业律师团队勤勉高效履职,积累了丰富的经典案例与实践经验,已在破产法领域形成特色鲜明的业务板块。上述“个人破产”首案资讯一经发布即引发热议。那么,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有何区别?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及其前景如何?今日,小编邀请到所内的三位专业律师,针对此案展开相关研讨与分析。


1. 陈梓源 律师 破产重整与清算委员会委员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深圳市民梁先生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准,该案系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1],对我国的破产制度具有象征意义。


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拯救和退出机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个人破产制度则是与企业破产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在英美法系中,个人破产制度的诞生远早于企业破产制度。1542年颁布的《An Act against such Persons as Do Make Bankrup》中已经确立了集体清偿和按比例分配的原则,严厉打击欺诈讨债的行为,被称为英国法上首部个人破产法。[2]英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不断革新,指导思想也从“破产有罪”到“破产免责”。[3]在经历数十年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后,我国启动了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一块必不可少的拼图。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可以激发自然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竞争力和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设置有“豁免财产”条款,即并非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需要用来偿还债务,为个人债务人“东山再起”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其免除债务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途径,从而督促债务人主动偿还债务而非恶意逃债。


除此之外,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也能弥补企业破产制度的天然缺陷。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之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债务人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4],这时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将面临管理人对于注册资本的追缴。在出资人没有能力偿付其认缴出资时,若该出资人为企业,则可以通过企业破产制度进行清理;若该出资人为自然人,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实践中通常申请对该自然人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将企业的债务“转移”给了自然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可以促进上述自然人投资人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不仅能降低自然人投资人的创业成本,亦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也要尽可能避免其成为“合法逃债”的工具。


2.陆娴 律师 破产重整与清算委员会委员


长期以来,由于只涉及企业破产内容,我国破产相关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但自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提供借鉴。


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设计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预防真正的“破产”发生,而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司法程序中如何认定“诚实而不幸”,从中甄别出恶意逃债的“老赖们”。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例如未来是否有可预期的收入,是否具有不能免除的债务等情形进行选择性适用,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必须经过如实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约定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法院才会予以裁定破产。


另外待破产裁定生效之后,债务人还要面临三年的免责考察期,最长可延至五年。在此期间,债务人的部分行为和权利会受到限制,比如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的高管和法人、每月需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情况,保证债务人财务状况透明清晰等。考察期届满,债务人才可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以上种种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层面防止欠钱不还的“老赖”借助个人破产程序逃避债务,以救济真正需要减免债务的个体,保障个人权益。


3.翟雯婕 高级合伙人律师 公司与商事委员会委员


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施行,7月19日中国首个个人破产案例也横空出世,舆论普遍认为《条例》是深圳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后又一敢为天下先的例证,《条例》必将对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理念和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


《条例》的亮点颇多,在此不表,笔者比较关注的是《条例》规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监督和疏导问题。


《条例》的目的在于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免除部分债务,令其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仔细阅读《条例》,可以发现《条例》本身并无研判债务人是否“诚实”的规定,只是明确了如果“不诚实”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在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可由管理人核查,且个人破产案件大多为“执转破”,在执行过程中基本已经厘清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债务人是否诚实,对于破产清算影响较小;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债务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则无法实现免除债务的目的,所以,债务人不诚实最终会导致其和解目的无法达成,只有在重整程序中,因为重整计划通常会约定较长的还款周期,在周期内,债务人的收支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债务人是否诚信影响较大。


在《条例》规定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提供重整方案,比如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中,梁文锦就向债权人提供了自己的重整方案,并获得了9票赞成。在梁文锦的重整方案中,扣除家庭最低合理费用外,梁文锦用劳动报酬等收入每月对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重整计划36个月执行完毕,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率约为88.73%。显然,由债务人自行就自身预期收入、预期外收入制定重整计划有利于破产债权清偿,债务人本身也能得到部分债务的免除。但是,如何确保债务人的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最大程度用于清偿债务呢?《条例》对此并未明确。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中国香港地区的经验,设立破产个案社工对接制度,作为管理人制度的补充,以便监督债务人的日常消费、收支情况,同时,协助债务人申请调整生活费用、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关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法律的空白,对今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着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普世万联自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一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法高效地履行职责。未来,普世万联律师亦将持续潜心学习、深入钻研,关注破产制度的立法动态和前沿资讯,融入专业能力,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合规发展保驾护航,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奉献己力!


注释:

[1]《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源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2021年7月19日发布,访问时间2021年7月20日13:25。

[2]《个人破产立法的英国经验与启示》,徐阳光,《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第24页。

[3]《从破产有罪到破产免责:以英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确立为视角》,项焱、张雅雯,《法学评论(双月刊)》2020年第6期第146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联系我们

微博:普世万联律频道

电话:021-52988666

传真:021-62317688

官网:www.pushiwanlian.com

邮箱:pushi@pushiwanlian.com

地址:中国上海市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4层

邮编:200062

破产=不还钱? | 全国首案裁结,律师详解“个人破产”制度及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