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小三受辱轻生谁来担责?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如何界定?
婚姻中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如何规制?
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
一直是我们关注的话题。
经普陀区妇联的指导、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的支持,普陀区妇女儿童活动指导中心自2020年3月起,陆续刊登了由我所合伙人徐巧月律师主讲的关于婚姻家庭、妇儿维权普法小课堂的系列推文,所有内容均为原创,旨在普及法律常识、鼓励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日转载第十九期,敬请关注!
第十九讲 原配千里寻夫,小三跳楼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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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简介:
江程的表哥刘某结婚3年,育有一子。2020年8月,刘某从老家江苏去广东打工,认识了18岁的小梅,9月二人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表嫂顾某知道后便去把刘某带回了家。经不住诱惑的刘某,于21年年初又去了广东与小梅相会。2月,表嫂与家人去广东寻找刘某,在刘某的出租房内遇见了小梅,表嫂情绪激动,斥责小梅破坏家庭,要求她立即滚蛋并报警。当天晚上,小梅在出租房的楼顶跳楼死亡。此后,小梅的父母起诉,要求表哥表嫂共同赔偿100余万元。(故事内容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
小梅父母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为什么?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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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是:
1、小梅年满18周岁,对其跳楼轻生的行为与后果理应有明确的认知;
2、小梅明知刘某有配偶,而多次与其同居,有违公序良俗,表嫂顾某从江苏赶赴广东寻夫,与阿梅发生言语冲突,只要没有超出一定界限,亦属情理可原;
3、刘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谴责。
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和过错,小梅父母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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