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吗?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还区分效力优先吗?
民法典新增的“录音录像遗嘱”要注意什么?
民法典中遗嘱的新形式,
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经普陀区妇联的指导、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的支持,普陀区妇女儿童活动指导中心自2020年3月起,陆续刊登了由我所合伙人徐巧月律师主讲的关于婚姻家庭、妇儿维权普法小课堂的系列推文,所有内容均为原创,旨在普及法律常识、鼓励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日转载第十六期,敬请关注!
第十六讲 提前安排身后事,几份遗嘱效力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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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简介:
(接续上一期)江程有个舅舅(李国强),早年间积累了一些家产,最近身体每况愈下,就想着提前安排一下自己的身后事。2021年1月5日,他去当地的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1月25日,舅舅不小心摔了一跤,舅舅的女儿细心照料,在此过程中,舅舅心生愧疚。因为,在之前的遗嘱中,舅舅几乎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自己的大儿子李荣。于是,舅舅又重新手写了一份自书遗嘱,给女儿多留了两套房子。(故事内容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
1、舅舅的两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2、舅舅如果不想手写,想用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可以吗?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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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新规,不再区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优先程度,而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如果此案中,舅舅没有其他的遗嘱,就应当适用后面自书遗嘱的内容(主要指改变的部分)。
2、《民法典》第1137条,新增了 “录音录像遗嘱”。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2)录像画面清晰完整,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和肖像,要记录年、月、日;
(3)视频完整保存,不得编辑加工(原汁原味原处保存,不得转存)。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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