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承诺送房子,能反悔吗?| 普世万联律师带来普法小课堂
2021-04-14


婚姻遭遇不忠怎么办?

配偶一方被负债怎么办?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

生育权究竟是谁的权利?

继承权如何行使?

遗嘱如何订立?

婚姻家庭中的女性维权,用法律保障“半边天”万里无云,一直是我们关注的话题。


经普陀区妇联的指导、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支持,普陀区妇女儿童活动指导中心自2020年3月起,陆续刊登了由我所合伙人徐巧月律师主讲的关于婚姻家庭、妇儿维权普法小课堂的系列推文,所有内容均为原创,旨在普及法律常识,鼓励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日转载第十三期,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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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为爱承诺送房子,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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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简介:


江程和陈琳结婚前,陈琳曾允诺在自己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子产权证加上江程的名字,但是婚后并没有去办理过户。如今,因第三者风波,陈琳提出离婚。江程便提出,要求陈琳履行承诺,将该套房子一半的产权过户给他。(故事内容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

1.陈琳允诺产证加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义?

2.如果陈琳拒绝,江程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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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琳允诺房产证加名字的行为,属于赠与。


2.不能。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有《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性质,包括:(1)赠与合同经过公证;(2)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得撤销。

陈琳的赠与行为,既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前述特殊情况,所以她可以在过户之前依法撤销。如果陈琳拒绝过户,江程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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