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有风险!从杜海涛因“网利宝”被诉说起
2021-03-04


明星代言有风险!从杜海涛因“网利宝”被诉说起


文 | 秦卓然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名投资者起诉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起因为杜海涛曾于2018年为一款名为“网利宝”的网络投资平台拍摄了数段视频广告,之后“网利宝”爆雷,众多投资者因此遭受重大损失,血本无归。本案原告认为,杜海涛存在用让人误解的内容来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对“网利宝”广告中的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依法查处,并要求杜海涛赔偿其经济损失。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尚未获知(见网易新闻:《杜海涛遭网利宝受害者起诉 目前法院已立案审查》,载https://ent.163.com/21/0210/15/G2G2PSLD00038FO9.html,访问日期:2021年3月1日)。


事实上,明星代言的现象在我国早已屡见不鲜,可以说,明星代言已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笔者本次就与大家聊一下明星代言可能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明星或其他公众人物代言产品,系代言人与品牌方签订合同并由品牌方向代言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明星代言产品的费用并不是由消费者支付的,从一般的法律角度上来说,代言人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当产品出现问题时,许多观点认为:“消费者因产品遭受损失与代言的明星毫无关联;消费者遭受的损失系因自身不够谨慎所引发”等。那么对于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代言人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品牌方和代言人又分别应当如何把控自身风险、做好自我保护?


一、明星代言责任承担


首先,在食品安全这一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条也给出了“食品”的定义,即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明星在代言活动中存在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而明星作为代言人主要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1)代言人在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时,未能严格、谨慎地履行义务或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2)代言人明知产品的广告系虚假广告。因此,代言人在代言产品的过程中,若存在过错并因此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品牌方的风险把控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郑爽代孕事件在互联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舆论带来的压力也给郑爽代言的诸多品牌方造成了极大影响,各大品牌方也因此相继宣布解除与郑爽之间签订的代言合同。由此可见,品牌方在明星代言其产品的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笔者在此简要总结品牌方应当注意的几个主要方面风险把控如下:


1. 应当注意明确约定与自身存在竞争关系品牌的相关限制条款。品牌方请明星代言其产品,根本目的是为了相关领域中能够提升名气并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因此,只有通过代言合同的相应条款明确限制代言人参与竞争品牌产品的宣传活动,品牌方才能更加主动地维护自身在产品代言活动中的核心权益。


2.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清晰地约定违约责任以及单方解除权。现如今,明星或其他公众人物出现违法、犯罪及其他影响形象的行为时有发生,为防止因代言人出现类似上述情况对品牌方自身以及产品造成负面影响,品牌方应当注意在代言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清晰地约定类似情况发生时的违约责任,明确列举典型的情形,以及自身在类似情况发生后应当享有的单方解除权等内容。


3. 应当注意确保产品本身高质量。按照笔者个人的倾向性观点,这一方面才是品牌方在代言活动中能够始终确保产品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的重中之重。因为无论品牌方请的明星有多高的人气,抑或是代言合同制定得多么严谨,笔者始终认为,“打铁还需自身硬”,产品好才是真得好。


三、代言人的自我保护


许多消费者在日常选购商品的过程中,很大程度都受到代言明星的影响,而明星本人在代言活动中所付出的努力、起到的作用也不可小觑,故在本文最后,笔者对代言人应当如何做好自我保护进行简要的说明。


1. 严格控制自身各项权利的授权范围。鉴于在产品的宣传活动中,品牌方需要使用代言人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各项权利,但随着品牌方及其产品的知名度不断提升,上述权利的使用范围也会不断扩大,因此,代言人应当在对外授权使用自身各项权利时,充分注意授权的内容以及权利的使用范围,严格履行审查义务,防止在宣传活动中出现品牌方或其他第三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自身权利的情况。


2. 时刻注意保持积极、向上的自身形象。明星在代言活动中能够给产品和品牌方带来多少知名度的提升,与明星的自身形象有着莫大的关系。但如今许多明星和公众人物对于树立并保持一个良好的自身形象做得并不够好,须知明星和普通民众是存在差别的,一言一行都极有可能对自身形象以及自己所代言的产品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更有可能迫使自己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3. 充分审查产品真实情况、严防虚假广告。作为产品的代言人,明星不仅需要关注宣传活动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更应当严格负起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对于所代言产品的真实情况;宣传内容是否有可能混淆消费者甚至引发错误认识等方面,代言人均应当认真审查,以回报粉丝及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信任,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对产品负责、对社会负责。


结   语


在当下的全媒体时代,品牌方通过与明星合作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知名度,从而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同时也可达到延续广告的效果,有助于品牌的定位;而明星借助品牌方的推广以提高自己价值及名气,这样的合作互利、双赢。但产品本身以及从品牌方、代言人各自角度的风险把控、自我保护等引发的诸多问题仍亟须各行各业的朋友们共同呼吁和关注。笔者坚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定能营造一个更加健康、充满正能量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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