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不要动我的隐私权
2021-02-03


文 | 翟雯婕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导  言


过去很少有人意识到有些私事别人无权打探和知晓。严格讲起来,隐私权是舶来品,在国内,人们真正开始重视隐私权是近几年的事,隐私权意识的觉醒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


我国在立法层面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从一开始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间接保护方式,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确认为民事权利并予以直接保护,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又漫长的过程,而现行民法典可谓是中国政府切实保障隐私权的集大成者,其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堪称之最。


民法典在手边,我们该如何界定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呢?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呢?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案例谈一谈。


一、监控侵权


住在A小区的李女士最近几天特别烦心,对门邻居王阿姨和楼下住户陈阿姨因为王阿姨家马桶声响的问题发生了矛盾,陈阿姨隔三差五地上楼找王阿姨理论,来了几次后,王阿姨便不再搭理陈阿姨了,陈阿姨在门外气急败坏对着门又是踢又是踹,发泄一通就回家了,王阿姨看着自家满目疮痍的大门反而去找陈阿姨理论,陈阿姨只说了一句“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踢的?”便关上了大门,王阿姨回家思前想后决定让女儿给自家装个电子猫眼,这样陈阿姨再来闹事就不怕没证据了,电子猫眼装了之后,陈阿姨果然再也没来过了,但没想到城门失火,殃及了池鱼,王阿姨家的电子猫眼正对着李女士家的大门,单身一人在家的李女士总感觉自己进出被对门的王阿姨一家监视着,内心非常不安。


李女士找王阿姨商量拆除电子猫眼,王阿姨说电子猫眼保护她家安全,不可能拆,李女士又去找了居委会,希望居委会做做王阿姨的工作,只要王阿姨肯拆了电子猫眼,她愿意出钱给王阿姨装一个对着王阿姨家大门的置顶式监控设备,但王阿姨仍然不同意拆,还对李女士说:“你又没做见不得人的事情,而且我也没拍你家里,你怕什么呢?你也可以装一个,我们家无所谓的”,面对这么一个油盐不进的邻居,李女士无奈至极。


那么王阿姨家的电子猫眼到底有没有侵犯李女士的隐私呢?答案是肯定的。有的朋友会说电子猫眼和传统猫眼性质一样,无非就是看得比传统猫眼更清楚而已,既然传统猫眼没问题,那么电子猫眼也不存在侵犯隐私之说。


如果王阿姨家的电子猫眼仅是为了且仅能够看清来访者,那么也就不侵犯隐私了,但电子猫眼的功能强大远非传统猫眼所能比拟,就算最普通的电子猫眼也具备了拍照、录像功能,王阿姨安装电子猫眼的初衷是获取陈阿姨闹事的证据,显然并不是当传统猫眼来用。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王阿姨的电子猫眼正对李女士的大门,虽然没有进入李女士的房屋内拍摄,但李女士的进出、访客来访等活动均处于电子猫眼监控之下,而这些活动李女士并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晓,因此这些活动是李女士的私密活动,同样属于李女士隐私权的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隐私包含“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意味着传统的隐私限于住宅内的原则已经被突破,即便在公共场所也存在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的隐私。


本案例中,李女士在寻调解途径无果后,完全可以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其所依据的法律正是民法典第1032条。


笔者之所以在开篇举了这样一个案例,是因为类似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笔者曾经遇到很多个无法判断自己是否被侵犯了隐私权的咨询者,而李女士的案例可以给到我们一个评判标准,即他人行为导致你所不愿为他人所知、与你有利害关系的事情被他人所知,就构成了侵犯隐私权。


我们平日常见的安装监控侵犯隐私权的个案一般都发生在邻里之间,且大多是为了维护自身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但却忽视了他人的隐私权,其实,只需选用拍摄角度固定对准自家门口的监控设备便可避免此类纠纷产生。


二、窃听、公开私密活动和处理私密信息的侵权


这几日,女星郑爽弃养代孕宝宝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社会大众的焦点都集中在郑爽的道德问题或者郑爽能否弃养代孕宝宝的问题或者代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在笔者看来,郑爽失德证据确凿,郑爽隐私权被侵犯也是铁证如山。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郑爽与其前男友张恒父母的通话属于动态的私密活动,将通话内容保存为通话录音,那么这段通话录音就转变成了静态的私密信息。


关于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根据前述规定,郑爽的通话被录音、被曝光,其中“可能”存在两次侵犯郑爽隐私权的行为,一是窃听、公开私密活动,二是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仔细的读者会发现笔者用的是“可能”存在,而不是“肯定”存在,这是因为郑爽事件发展存在四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郑爽同意通话录音并同意透露给媒体,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的规定,郑爽本人同意公开私密活动或者私密信息,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第二种可能性,虽然郑爽一开始不知道自己被录音了,但在知道被录音后同意将录音透露给媒体曝光,郑爽同意录音交媒体曝光可以认定是她对被录音一事的事后追认,因此,同样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第三种可能性,通话录音是第三人所为,郑爽及张恒父母均不知情,第三人将录音透露给媒体进而曝光,因为郑爽本人没有明确同意,所以,构成侵犯隐私权。


第四种可能性比较特殊,假设郑爽的通话是张恒父母方面所录并透露给媒体,那么张恒父母作为通话的一方将自己的通话内容录音并透露给媒体是否构成对郑爽隐私权的侵犯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一段通话录音中包含了双方的隐私,张恒父母在曝光自己隐私的同时也将郑爽的隐私曝光了,而郑爽并未明确同意,因此这种情况下张恒父母的行为侵犯了郑爽的隐私权。


倘若细究起来,除非郑爽、张恒父母均同意录音乃至曝光,否则连曝光录音的媒体也摆脱不了侵犯郑爽隐私权的干系。


说到这里,有读者会问郑爽作为公众人物有隐私权吗?很多人都认为,想当明星就没有隐私可言了,因为明星是公众人物,凭借身份获得了大众的关注,一言一行都将暴露于众,这是成名代价,笔者觉得这个观点并不全面,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明星也是自然人,当然依法享受隐私权并且不受侵犯,其次,目前社会公众所了解的大部分明星的隐私其实都是经过明星本人同意公开的隐私,也就是明星本人同意放弃部分隐私权以获得成名或者维持知名度的机会,放弃部分隐私权恰恰证明了其享有隐私权,因此,有关明星隐私及隐私权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明星有隐私权,但出于种种原因无法享受完全隐私。


还有些读者会说郑爽的隐私违背公序良俗,揭发道德败坏的行为是正义之举,不应算侵犯隐私权。对于这一观点,我既赞成又反对,赞成是因为社会应当鼓励制止、揭发违背公序良俗、传统道德的行为,我反对则是因为制止、揭发应有序、依法进行,比如郑爽之事,完全可以向广电总局反映,如果郑爽代孕行为涉嫌违法,那么也可以向计生部门甚至公安部门反映,而不是将郑爽的隐私公之于众,恶意炒作,博人眼球。


就事论事,目前网络上一边倒地对郑爽口诛笔伐,广电总局也下令封杀郑爽,最终令郑爽退出娱乐圈,这是对郑爽道德问题的审判与执行,但郑爽作为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可以任意践踏,民法典保护隐私权的效力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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