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秦卓然律师
笔者按:近年来,在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及增资过程中,股权出资已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出资方式,但股权出资相较货币出资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在本文中与大家一起浅谈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中蕴含的部分法律问题。
一、股权出资相关概念
股权出资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新设立的或拟增资的公司资本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二、如何进行股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据此,股权出资的主要流程包括:(1)受让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发起人或股东以股权出资;(2)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3)股权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同意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4)发起人或股东与受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5)受让公司办理股权出资工商登记。(由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上述流程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在具体操作中请务必先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确认)
三、股权出资价值评估
在股权出资操作过程中,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价值评估对于公司来说尤为重要,但股权出资在价值评估方面往往极具不稳定性。鉴于股权的价值通常不能以其票面价值来直接反映,股权的价值会受到公司净资产情况或其他市场行情的影响,所以股权的价值评估相较其他财产的价值评估来说,其准确性和稳定性都较低。
目前较为常见的股权价值评估方式包括:(1)现金流量法:即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并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到基准日,将现金流量现值累加求和的方法。(2)相对价值法:即利用类似公司的市场定价估计目标公司价值的方法。(3)成本法:即以公司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的方法。在上述方法中,笔者倾向性认为,第(1)种方法因计算过程较为复杂,故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低;第(2)种方法因需要活跃的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同类公司作为比较的前提,故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较为适用;第(3)种方法则更加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
四、标的股权实缴问题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发起人或股东不能以未实缴的股权作价出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标的股权未实缴的问题依然会给公司带来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重大风险,因此,建议公司在受让股权之前对股东是否已经完成实缴义务进行审查,并在相关协议中就该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结语
股权出资作为当下经常被采用的一种出资方式,在其操作过程中还会带来更多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等待着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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