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巧月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案情简介(文中人物为化名)
刘某、吴某是上海A公司的两个股东,刘某同时为上海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初,上海A公司因发展需要融资,引进投资人上海B有限合伙作为股东之一,并签订了《**项目投资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之前,上海B有限合伙需先支付200万元前期款,协助A公司进行股改等操作。但是,这笔前期款,又同时签订了《借款协议》,上海A公司作为借款人,上海B有限合伙作为出借人,该《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至2017年10月19日),月息(违约金)2%,刘某、吴某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完成尽调后,上海B有限合伙提出上海A公司不符合自己的投资资质要求,最终双方没有签订正式投资协议。2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上海A公司的联系人陈某曾在个人微信上,向刘某催讨借款。上海A公司因未能实际取得上海B有限合伙的后续融资款,流动资金困难,无力偿还。2018年12月28日,上海B有限合伙委托律师向刘某、吴某发出律师函,要求还款。2019年6月,上海B有限合伙起诉至上海某区法院,要求上海A公司归还200万元本息(含违约金),并要求刘某、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办理过程
笔者作为本案三被告的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明确答辩的目的,首先是尽量排除两位自然人的担保责任;其次是对于该笔200万元的款项究竟是“企业借贷”还是“投资款”进行辩论;最后是对于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进行调整。从本案最终结果来看,笔者认为最大的意义在于第一项答辩的成功,一审排除了吴某的担保责任,二审同时排除了刘某的担保责任。
本案中,原告证据的第一大瑕疵是《借款协议》的保证条款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在本案中保证期至2018年4月19日届满。证据的第二大瑕疵是,原告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说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被认定为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基于该两大瑕疵,笔者认为两位保证人可依法免责。具体为:
1.《借款协议》的保证条款只约定了“连带清偿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
2.关于陈某(B合伙企业联系人)与被告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代理人认为,不能作为向刘某个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依据,理由主要是:
(1)陈某不是原告的员工,而是原告管理人上海C公司的员工(依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其在整个投资事宜中一直是“投资经理”的角色,他对应的谈判对象、交流对象始终是被告A公司,因为A公司才是“被投资方”。在原告提交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中,陈某始终在关心被告A公司公司是否有后续融资的信息,一直表达的意思就是要公司尽快处理过桥贷款的事情,从未有明确向被告刘某个人主张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原告与被告也没有就保证事宜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2)保证责任,属于从责任,借款(如被认定)的实际使用人是被告A公司,刘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保证人,具有双重身份,但不应该无故加重其个人责任。债权人有权利维权,也有义务合法、合理、及时维权,如果在债权人未能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笼统认为身份重合即视为双重催收,代理人认为这既违背了担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亦违背了民事法律公平的基本原则。
(3)关于陈某与被告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向吴某个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依据。而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在担保期内曾向吴某主张担保责任。
三、处理结果与启示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向刘某微信发送信息要求归还借款的行为,不仅仅是向上海A公司主张归还借款,同时是向刘某个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上海A公司归还200万元本息,调降了违约金(利息)的比例,但确认刘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刘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上,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为刘某个人具有上海A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A公司联络人、个人保证人的三重身份,但保证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应当具体、明确,结合微信聊天前后语境,原告公司项目联络人个人微信中未注明要求谁归还借款、未具有明确催讨指向的催讨行为,不能直接认定是原告对保证人的催讨。因此,二审撤销了一审要求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确认刘某亦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两位自然人股东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回顾整个案件,笔者仍觉过程惊心,当事人对代理人的充分信任和认可,增强了笔者办案过程中的信心。
这个案件对于本案的两位自然人来说,是具有侥幸成分的,因为原告在《借款协议》条款的设计上存在纰漏,在后续催收过程中继续纰漏,没有做到以直接的方式,要求自然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一些疏忽和纰漏,对于一家专业的投资机构来说,需要一些反思。
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是两位自然人创业过程中的一次“失败”经验,创业融资过程中引入投资失败,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又差点让个人背上沉重的担保义务。创业的雷区众多,此案提醒我们的是,谨慎选择合作对象,谨慎签订各类协议,如果创业失败难以避免,那么有律师把关留得青山,也不失为良策。
联系我们
微博:普世律频道
电话:021-52988666
官网:www.pushipartners.com
邮箱:pushi@pushipartners.com
地址:中国上海市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4层
邮编:200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