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陈晓霞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 言
在笔者眼中,结婚就好比开办企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作为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以夫妻名义开展家庭婚姻经营活动,如果婚姻双方经营的好,那自然是细水长流,但也会存在经营不善,导致婚姻“破产”,进入离婚阶段的情况。
众所周知,离婚的途径就两条:一条是双方协议离婚,商量好了之后一同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用结婚证换离婚证就结束了;另一条就是诉讼离婚,双方对于离婚或者离婚相关事宜处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想离婚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今天笔者就跟大家来聊聊民法典时代中与离婚有关的那些事儿~

01 想登记离婚,立马分道扬镳?No!请先静静!
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婚姻编的部分,最产生热议的法条就是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婚姻双方登记离婚时需要经历离婚冷静期,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冷静30日及前述期限届满后,双方还需在30日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两个30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则前功尽弃,无法成功离婚。
笔者相信两个30日,大家已耳熟能详,在此不再过多赘述法条。关于这一点,比起向大家阐述法条,我更想探讨的是为何法律要设定“离婚冷静期”?在笔者看来,离婚冷静期的意义大致如下:
一定程度上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并在更大程度上保证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思想不断开化,近年来闪婚闪离现象层出不穷,很多婚姻当事人因为一时气愤,在未考虑清楚后果的前提下,就仓促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结束婚姻关系,导致之后出现一系列的问题难以收场。

在中国,离婚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双方身份关系的改变,更是牵涉到双方身后的原生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然而,基于婚姻双方当事人在智力水平、社会经验、家庭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有很大可能会在对于离婚及离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认知上存在偏差,因此为了保证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所以法律上设置了冷静期,让打算离婚的当事人有缓冲的时间去仔细地思考如何处理因离婚产生的种种问题。

02 因感情不和分居必须满两年才能判离?No!民法典时代存在分居满一年也准予离婚的情形。
与婚姻法第32条相比,民法典第1079条,增加了一条准予离婚的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的增加,笔者认为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离婚案件中,一方为了离婚再次起诉时,另一方当事人依然坚决不同意,法官慎重起见,久调不判的问题,进一步保证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在此笔者请大家注意,分居满一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是有适用前提的,就是当事人必须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并且获得了不准离婚的判决文书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离婚的诉求。

03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2”、“8”规则。
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更加人性化地规定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将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孩童年龄从原本的“哺乳期内”延长为“不满两周岁”,即除非母亲存在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况,否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由其抚养。除此以外,还增加了“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

上述法律规定的改变,即考虑到了成长初期婴孩在心理和生理上,相比父亲而言,对于母亲有更大依赖性的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已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权益,有利其健康成长,在抚养权的确定上,立法给予了子女话语权。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04 离婚时,不能欺负老实人!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依据婚姻法第40条之规定,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才有权主张经济补偿。但是依据我国国情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共同财产制,极少有夫妻会书面约定家庭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因此,这一条法律基本算得上是形同虚设。
因此,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需以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为经济补偿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通俗一点来说,民法典生效后,只要是对家庭家务付出更多贡献的一方,在离婚时都可以向对方主张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笔者认为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对于双职工家庭而言,的确是保障了多照顾家事一方的权益,然而对于非双职工的家庭可能又存在有失公平的问题。

举例来说明,如果一个家庭的生活模式就是一方主外工作赚钱养家,一方主内全职在家照顾家庭,那么在离婚时,主内的一方要求主张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对于主外的一方是不公平的。理由是,对于主内的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事宜就相当于是自己的工作内容,与双职工家庭的区别无非就是一方的战场并非是职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离婚时在分得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全职在家的一方还要再行使经济补偿权,笔者认为有失公允。因此,未来是否会在民法典第1088条的适用上进行限制性的解释,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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