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陈晓霞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笔者在接待咨询中发现,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较为片面,有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也有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因此,笔者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给大家做一个普法介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均同意举债,表现为举债时夫妻共同签名,也包括举债之后另一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追认。比如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就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对于贷款是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举债,但此债是为了家庭日常需求,这类债务属于披着“个人债务”之皮的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家庭日常需求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共同生活中通常必要的一些事项,包括衣食住行、家庭成员医疗、子女教育、老人赡养、雇佣保姆、家庭旅游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受地域差异、经济发展及教育质量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各家生活状况不尽相同、生活水平参差不齐,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容及消费水平上存在很大区别,需根据当地的日常生活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状况(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具体因素来判断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3.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能够举证夫妻具有共债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前述情况中又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最为复杂,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即生产经营活动是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志协力开展的,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进行综合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说法案例
赵甲与孙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赵甲与朋友合伙经营一家汽车运输公司,赵甲为法定代表人,妻子孙某对此事不甚了解,只知道丈夫与别人合开了公司,对具体经营状况毫不知情,赵甲也从未与孙某细说公司的经营情况。
为组成运输车队,赵甲以购买货车为由向姐姐赵乙借款100万元。为了帮弟弟一把,赵乙就将钱款借给了赵甲,同时赵甲向姐姐出具了一张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借条。
后因经营不善,运输公司亏损,为了能够扭转局势,赵甲无奈再次向姐姐借款30万元,赵乙表示之前的借款尚未归还,这次借钱必须弟媳孙某做担保人。赵甲无奈找到孙某向其说明情况,但是隐瞒了自己之前已经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孙某只知道赵甲想向赵乙借款30万元,遂表示同意共同举债。于是,赵甲与孙某前往赵乙处,共同签署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给赵乙。
后,赵甲与孙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赵乙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赵甲与孙某共同向其偿还130万元的借款。
另,婚姻存续期间,孙某身患重病需要治疗,又因赵甲公司经营不善,没有经济收入,孙某只得自己向亲朋好友借款治病,累计借款20万元。
律师释法
关于上述案例中的三笔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第一笔100万元由于没有孙某的事后追认,同时该笔款项也并未投入到家庭日常生活中,孙某对汽车运输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不了解,也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因此,这笔借款应当为赵甲的个人债务。
第二笔30万的借款,赵甲与孙某共签借条,根据共债共签原则,这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无疑。
第三笔20万元的借款,表面上看是孙某为了治疗自身疾病,以个人名义对外的借款,但是医疗支出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必要事项,且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孙某与赵甲已经离婚,债权人依然可以将赵甲列为共同债务人提起诉讼。
与现行婚姻法第41条相比,民法典第1064条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更细化更明确的描述,增加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这一法条的制定,一方面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夫妻非举债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有效解决了目前争议突出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妻一方权益保护的平衡问题,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笔者建议婚姻当事人对于配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谨慎追认,一旦追认,就意味着自己将对配偶的个人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生对已婚人士出借钱款的情况,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债权,最好是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上共同签字,如遇上紧急情况,也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其他方式向借款人的配偶确认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注意保留前述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有关证据,用以避免今后出现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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