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法律:航空新冠肺炎传播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2020-06-28


文 | 袁发强[1]、吴培琦[2]

注:本文首刊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3卷“法治理论与实务文集”。


【内容摘要】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流行病,对航空旅行造成了特殊风险,由此也引发了三个法律问题:对新冠肺炎传播旅客的侵权损害求偿、对航空承运人的新冠肺炎传播损害求偿以及涉外航空新冠肺炎传播损害求偿的法律适用。由于新冠肺炎传播方式及其致病风险的特殊性,在认定新冠肺炎传播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需特别考虑风险与义务的合理分担。为了避免使处于重大流行病风险下的个体承担过重的注意义务,应将新冠肺炎传播侵权责任限定于旅客明知自己感染或有高度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过错情形。在航空承运人的新冠肺炎传播损害责任问题上,需从风险与义务合理分配的角度来处理承运人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事先披露有关感染风险之旅客信息的义务。涉外航空新冠肺炎传播损害求偿的法律适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风险分配上的法政策考量。


【关键词】航空运输   新冠肺炎   损害赔偿


时值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全球,航空旅途中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风险陡增。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旅客隐瞒新冠肺炎病情而致使其他旅客被在飞机落地后被强制隔离的事件屡现报端。[3]这些事件在招致愤怒谴责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传播新冠肺炎之民事赔偿责任的讨论:如果患有新冠肺炎的旅客致使同航班的其他旅客被强制隔离或被传染,那么受害旅客可否向该旅客请求损害赔偿?由于损害的发生与航班运营直接相关,航空承运人也被卷入这一纠纷中。在现实中,有旅客以航空公司未提前告知飞机上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为由,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在飞机落地后被强制隔离之损失。[4]航空承运人责任的特殊性又使这一问题更显复杂化。此外,还有个别境外旅客服用退烧药乘坐国际航班回国,致使近百名同机旅客被强制集中隔离。[5]由此又引发了国际航班上新冠肺炎传播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选择适用问题。


目前,实践中尚未出现请求新冠肺炎传播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但已有法院对这方面的问题有所关注,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新冠肺炎传播损害赔偿诉讼的审理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6]由于新冠肺炎传播行为与航空运输的特征,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研究发生于航班上的新冠肺炎传播损害求偿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传播旅客”的侵权损害求偿


当感染新冠肺炎的旅客(以下简称“传播旅客”)乘坐航班时,其他旅客便暴露于被传染的风险下:其他旅客可能在落地后被强制集中隔离;一旦不幸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旅客又将蒙受生命健康损害与财产损失。受害旅客是否有权向该“传播旅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呢?


(一)侵权情形之一:“传播旅客”的行为导致其他旅客被隔离


在被集中强制隔离期间,旅客除了人身自由受限之外,还可能面临因隔离产生的费用以及误工损失。[7]问题在于,旅客被隔离的结果虽然在事实上是由“传播旅客”的行为引起的,但同时也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强制性防疫政策使然。那么,防疫政策的强制性与特殊时期性是否阻断了构成“传播旅客”之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呢?


疫情爆发后,多地防疫政策均规定,对与新冠肺炎感染者乘坐同一航班的旅客实行落地后强制集中隔离观察。因此,依据普通人在疫情期间的经验知识,航班上如有感染新冠肺炎的旅客,则很大概率上会导致机上的其他旅客被强制集中隔离。因此,“传播旅客”带病乘坐航班的行为与其他旅客被隔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从过错层面看,“传播旅客”带病乘坐飞机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存在过失。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疫情期间,个体负有遵守防疫政策的注意义务。[8]各地出台的防疫政策均要求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接触史或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的人进行自我隔离并主动向有关机构申报情况。[9]如果“传播旅客”在乘坐航班前已出现发烧、咳嗽等疑似感染症状,或曾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有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而未自我隔离,那么就有过失。


(二)侵权情形之二:“传播旅客”的行为导致其他旅客被传染


1、因果关系的认定


与多数侵权行为不同的是,新冠肺炎的传播方式有着较强的隐蔽性和一定的潜伏期。新冠病毒的传播过程并非肉眼可辨,被传染新冠肺炎的损害结果一般也不会立即显现。这正是新冠肺炎传染侵权之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之处。


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来看,新冠病毒有以下几种传播途径:呼吸道飞沫与密切接触传播是主要传播途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的情况下,存在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此外,粪便及尿中的新冠病毒也可能通过气溶胶或接触传播。[10]因此,与新冠肺炎患者直接或近距离接触、长时间共处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或共用卫生间,都有被传染的较大可能性。按照新冠肺炎传播的一般规律,与“传播旅客”乘坐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都暴露于高度感染风险之下。因此,可认定航班上新冠肺炎传播与感染之间具有较高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2、过错的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11]按照该实施意见,新冠肺炎传播者只有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具有构成故意或过失。尤值得讨论的是,何种情况下构成“明知自己有高度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主观过失状态。这一问题涉及重大社会风险下对个人注意义务的合理分配问题。


当社会面临重大的流行病风险时,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负有的一般注意义务标准应随之提高。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普通人应当按照政府部门及医疗机构的防疫要求采取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自我隔离等防范措施。[12]行为人如果没有尽到此等一般注意义务而将新冠肺炎传染给他人,便存在过失。


另一方面,法律也不应苛求重大社会风险下的个体承担过重的注意义务。重大流行病风险往往是突发与不可预见的。对新冠肺炎之类的流行病的医学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应容忍普通人在面对疫情时暴露的经验盲区。


如果“传播旅客”按照当时环境下的普通人经验判断自己很可能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便不具过失。比如,“传播旅客”在乘坐航班前出现轻微疑似流感症状,但根据其当时已知的信息,其没有接触过确诊或疑似感染者的可能性,也未曾在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因而判断其轻微疑似流感症状并非新冠肺炎症状。这种情况不属于“明知自己有高度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过失状态。


二、对航空承运人的新冠肺炎传播损害求偿


航班上旅客被传染新冠肺炎的,航空承运人应否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主要问题有二:旅客在航班上被传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的“事件”?航空承运人有无事先向旅客披露航班上有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的义务?


(一)航空承运人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那么,患有新冠肺炎的旅客在乘坐航班的过程中传播疫情,是否属于《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的“事件”?被传染的旅客可否据此要求航空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认为,《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对航空承运人施加了无过错责任。[13]当然,只有在旅客的人身损害是由航空承运人运营行为相关的事件引发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的无过错责任方告成立。第124条之无过错责任不仅包含了高度危险责任的法理,还蕴含着倾斜保护作为消费者之航空旅客的理念。[14]因此,可引发无过错责任的航空承运人运营行为不限于航空器作业及其相关行为,还包括承运人应对旅客承担之合理义务下的行为。


在疫情期间,航空承运人应对旅客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采取检测旅客体温、设置机上隔离区等措施,以避免旅客在航班上被传染新冠肺炎。航空承运人如未尽到此等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同时,也不应苛求航空承运人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航空承运人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既无详尽调查旅客之健康状况、登机前旅行史或接触史等信息的义务,也无彻底阻断新冠肺炎传播的义务。例如,“传播旅客”在偷服退烧药后通过了航空公司的体温检测,那么航空承运人便无须为由此导致的航空器上疫情传播负责。


(二)航空承运人披露相关旅客信息的义务


“传播旅客”在购买机票时出示的身份信息或“健康码”显示其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但航空承运人在通过体温检测、肉眼观察等方式合理地判断其没有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症状后,是否还有必要将该信息事先披露给其他同行旅客,以便其他旅客调整其乘机安排?在这里,事先披露有关感染风险的旅客信息是否侵犯该旅客的隐私权,是问题的关键。


事实上,航空承运人完全可以在不公开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仅披露航班上有来自疫情严重地区者,或者披露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之旅客的大致座位区间而不泄露其具体座位号。这种有限的披露既不会对该旅客的隐私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又为其他旅客了解航班感染风险提供了足够的信息。航空承运人可以合理的信息披露方式避免旅客之生命健康权保护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旅客如因航班上有来自疫情严重地区者而在飞机降落后被强制隔离,无法依据《民用航空法》请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在隔离期间所受的经济损失。《民用航空法》仅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15]受害旅客可寻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救济。[16]从民用航空器的公共空间性来看,航空器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公共场所”。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航空承运人未披露相关旅客信息的义务,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第37条下的过错推定责任。[17]


三、涉外航空旅客新冠肺炎


随着国外疫情日益严重,近来发生了境外旅客隐瞒患有新冠肺炎或疑似感染症状而乘坐国际航班飞入国内的事件。[18]同航班的旅客因“传播旅客”而被隔离或被传染新冠肺炎,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便可能涉及法律冲突问题。


(一)对“传播旅客”提起的涉外侵权诉讼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法》没有就航空旅客人身损害侵权的法律适用做出特别规定。因此,旅客因被隔离或被传染新冠肺炎而向“传播旅客”提起的涉外侵权诉讼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侵权之债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定。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若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19]


旅客在乘坐航班过程中被传染新冠肺炎的侵权行为地较难以认定。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过程并非肉眼可见,其时间跨度也或长或短,被感染的损害结果一般也不会立即显现,这导致实际的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对这一问题,可从三个路径考察之。


第一种路径:推定新冠肺炎的传播与感染从旅客登机时开始,并持续至下飞机后结束,亦即将航班上的新冠肺炎传播视为一种持续的、重复的侵权行为。但在这种推定之下,同时存在着三种侵权行为地——航班始发地、航班飞经地与航班目的地。


第二种路径:推定新冠肺炎的传播与感染发生于航空器上。国际航班的飞行时长与飞机客舱的封闭性使得旅客在航空器上受到的感染风险要高于其在上、下飞机时所受的感染风险。因此,可将航空器本身视为侵权行为地,从而适用航空器国籍国法。[20]但是,这一做法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选法理念和立法规定,无助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


第三种路径:推定新冠肺炎的传播与感染发生于航班抵达目的地时。从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来看,旅客在航班抵达目的地时被传染的可能性可以吸收在此之前被传染的其他可能性。此外,航班目的地通常是被传染新冠肺炎之旅客接受医疗的地方,因而也是事实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可认定航班的目的地为侵权行为地,从而适用航班目的地法。


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路径都未能很好地解决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相比之下,第三种思路是最为合理的。航班目的地作为疫情风险的输入地,也是新冠肺炎传播侵权行为及其结果的归属地。以航班目的地为侵权行为地的做法不仅符合疫情风险分配视角下的经验推理,也为法律选择提供了便利。


(二)对航空承运人的涉外损害赔偿诉讼法律适用


如果旅客在国际航班上被传染新冠肺炎后,于我国法院起诉航空承运人,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我国法院便可能适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相关规定处理该涉外纠纷。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公约适用于以下形式的国际航空运输:始发地与目的地分别位于两个当事国领土内,或其始发地与目的地均位于一个当事国领土内但在另一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21]因此,只要发生新冠肺炎传播损害的国际航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我国法院便可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如被隔离的旅客要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隔离期间经济损失,则不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按照该公约第17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仅限于旅客的行李损失。[22]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侵权之债法律选择的一般规定。被隔离的旅客提起涉外航空运输合同违约之诉的,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3]


结语


新冠肺炎作为一种有着较强传染性的突发流行病,为整个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为了避免令个体在重大流行病感染风险之下承担过重的生活成本,在认定新冠肺炎传播的民事责任时,实有必要考虑疫情时期的特殊法政策选择,从而平衡个体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将新冠肺炎传播的个人民事责任承担限定于“明知自己感染或有高度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形。如此既能使个体免于负担过重的注意义务,又具有防疫政策上的“惩戒”意义。在认定航空承运人的新冠肺炎传播损害赔偿责任时,也应避免不当地加重航空承运人责任。疫情下的特殊法政策选择也是涉外新冠肺炎侵权之诉法律适用所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




[1]袁发强(1966-) ,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mail: york000618@163.com.

[2] 吴培琦(1993- ),男,浙江绍兴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E-mail: evermrjack@163.com.

[3] 参见《法籍华人夫妇吃退烧药回国确诊,致近200人隔离!同机乘客:出发前他神色有异》,载21世纪经济报道微信订阅号2020年3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fQFXWOR2ylArVDwzrvhF2A;《丹麦回国航班19人隐瞒感冒发热症状 致百余人隔离》,载中财网2020年4月1日,http://www.cfi.net.cn/p2020040130.html。

[4] 参见杨金祝:《“女子因飞机邻座是湖北籍落地被隔离”?川航是这样回应的》,载腾讯网封面新闻企鹅号2020年3月25日,https://new.qq.com/omn/20200325/20200325A0FVPO00.html。

[5] 参见《法籍华人夫妇吃退烧药回国确诊,致近200人隔离!同机乘客:出发前他神色有异》,载21世纪经济报道微信订阅号2020年3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fQFXWOR2ylArVDwzrvhF2A。

[6]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2020年2月10日,载北大法宝网,http://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56ccaa241a472f3b79c14a1e8c91075fbdfb,2020年4月8日访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20]124号,2020年2月26日,载北大法宝网,https://www.pkulaw.com/lar/ec772d7773facec43fb587d5b4d1a9e3bdfb.html?keyword=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2020年4月8日访问。

[7] 国内不少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有偿集中隔离政策,参见马亮:《在酒店隔离14天,费用该谁出?》,载新京报百家号2020年2月17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782707685701175&wfr=spider&for=pc。

[8] 参见《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 参见《上海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载澎湃新闻网2020年2月4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774868。

[10] 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2020年3月3日印发,第3页,来源于卫生健康委网,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04/5486705/files/ae61004f930d47598711a0d4cbf874a9.pdf,2020年4月7日访问。

[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20]1号,2020年2月10日,载北大法宝网,http://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56ccaa241a472f3b79c14a1e8c91075fbdfb,2020年4月8日访问。

[12] 参见《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 参见刘海安:《航空视域中的侵权法研究与适用——兼论基础法理在应用领域的切入策略》,《河北法学》2012年第9期,第103-104页;刘胜军:《海峡两岸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比较——以旅客航空运输为视角》,《河北法学》2013年第9期,第138页。

[14] 与之相关国际立法背景趋势,参见袁发强:《从契约到身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的演变》,《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第160-167页。

[15] 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25条第1款:“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16]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7] 参见杨立新主编:《侵权责任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5页。

[18] 参见《法籍华人夫妇吃退烧药回国确诊,致近200人隔离!同机乘客:出发前他神色有异》,载21世纪经济报道微信订阅号2020年3月28日,https://mp.weixin.qq.com/s/fQFXWOR2ylArVDwzrvhF2A;《丹麦回国航班19人隐瞒感冒发热症状 致百余人隔离》,载中财网2020年4月1日,http://www.cfi.net.cn/p2020040130.html。

[19]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20] 参见(英)J.H.C.莫里斯主编:《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1页。

[21]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2款:“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22] 参见《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

[23] 《民用航空法》第188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文节选自《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3卷“法治理论与实务文集”。


相关作者 | 袁发强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联系我们

微博:普世律频道

电话:021-52988666

官网:www.pushipartners.com

邮箱:pushi@pushipartners.com

地址:中国上海市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4层

邮编:200062

风险与法律:航空新冠肺炎传播损害赔偿责任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