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袁发强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
这两天,媒体舆论围绕南京李姓女子通过购买航班延误保险获利300多万元,涉嫌保险诈骗一事展开了热议。许多人通过自媒体、或新闻评论区留言的方式表达对南京警方的不满,认为只是李姓女子“聪明”、“虽然钻了法律空子,但不构成犯罪”。[1]这其中还包括了相当比例的“法律人士”、“专业人士”。一时间,自认为自己比司法机关更懂保险法、更懂刑法中保险诈骗罪的“专业”论调甚嚣尘上。仔细阅读这些网上非议警方办案的帖子,可以发现,大多帖子的作者往往先有情绪化观点和倾向,有意忽略相关事实,曲解刑法中保险诈骗的立法条文和犯罪构成要件,或片面理解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一味地为骗保行为辩解。这种法律舆情值得深思。
一、先有情绪化观点和倾向、再渲染部分事实
读者在阅读该新闻时,受新闻标题和内容的表述影响,容易产生情绪化或倾向性的观点和立场。这与如何报道涉嫌犯罪的新闻事实有关。在新华社6月10日供稿的新闻中还是中性的标题《5年“遭遇”航班延误近900次?一女子涉嫌骗保300余万元》。6月11日“新浪财经综合”转发“21世纪经济报道”时,新闻标题变为《一场薅羊毛引发的“血案”:航延险还有多大意义?》。[2]6月12日隶属于《经济日报》的“中国经济网”报道改为了《女子涉嫌航班延误骗保 保险公司“玩不起?》。[3]
各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在此后的跟踪报道中特意强调:“据民警介绍,在购买航班之前,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它的天气,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至于新华社对于相关新闻的事实报道被一笔带过。前述“据民警介绍”部分占到了转载新闻的一半篇幅。
这个被刻意强调的“据民警介绍”段落起到了不可思议的渲染效果,抓住了读者的眼球,引起了读者的同情心共鸣。于是乎,一些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人士率先“抱打不平”,各种不满保险公司和司法机关的评论铺天盖地而来。这些评论的结果使得有的读者脑海里闪现出一个靠智慧获取财富的形象,有的读者有了弱者被保险公司欺凌的心理反应。多数读者忽略了这个新闻真正的意义——有人在借航班延误保险核实理赔中的漏洞进行诈骗。相当部分的读者反而形成了一个二元对立的选边立场:在“强大的保险公司”与“弱势的保险消费者”之间,读者的“正义感”天平倾向了涉嫌骗取保险金的李姓女子。这不得不让人深思,法治新闻报道该如何客观中立。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起有关骗取航班延误保险犯罪的报道。2018年,深圳警方就破获了一起这样的案件。[4]就在上个月,中央电视台就新闻报道了上海警方破获一起团伙诈骗保险金的案件。[5]同样是购买航班延误险,犯罪手法完全一样,只是这个新闻没有引起大家关注。同时,还有另一起类似案件“高管利用航班延误漏洞骗保707笔共计141400元 看他如何薅保险公司的羊毛”被报道。[6]可见,近年来,利用保险公司对于航班延误险理赔漏洞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并不少见。
二、有意忽略关键事实
在率先“打抱不平”的评论帖子中,各种“法律专业人士”的评论几乎都集中在李姓女子“对航班和天气的分析”、“研究航班延误率高的航班”、“估摸后再买保险”的“民警介绍”上,忽视新闻报道中该嫌疑人“借用20几个亲友身份证、护照号购买延误率高的航班机票”,“每张机票购买10多份甚至数十份航班延误险”的客观事实。于是,有了保险公司“玩不起”的说法、“薅羊毛”的说法、 “航延险还有多大意义”的质疑。[7]在这些愤愤不平的议论背后,都潜意识地把保险公司视为“恶主”,全然不顾涉嫌犯罪的行为特点、侵害对象和危害后果。而这些被有意回避或忽略的事实和行为却恰恰是分析李姓女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既然是涉嫌保险诈骗罪,核心行为特征是“骗”。假借他人身份证和护照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索赔时让保险公司将赔付金额打到自己指定的银行账户。这当然是不真实的,也是欺骗保险人的行为。至少从保险法的规定角度看,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也没有如实购买保险。不过,这些“法律人士”、“专业人士”的评论帖子也无一例外地选择性无视了这种关键性事实。
新闻报道并不一定要披露出所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这是可以理解的。新闻事实不一定全部都是案件事实。对于已经披露出来的行为描述,非法律背景的读者可能无法抓住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要素,这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对于学法必学刑法的法律人士而言,选择性无视或刻意回避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的关键事实,就难以令人理解了。如果是因为本职工作已经不再与刑事法律有关,已经淡忘了刑法知识,那又何必自信满满地发表专业意见呢?如果是情绪主导,无视已经被报道出来的事实,又怎敢称自己的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呢?
三、曲解刑法中保险诈骗的立法条文和犯罪构成要件
李姓女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最终自然应当由司法机关判定。试图通过所谓舆论和自媒体的“法律专业分析”左右司法机关判案显然是不恰当的。这些“法律专业分析”意见不过是在曲解保险诈骗罪的立法条文和犯罪构成要件而已,并不具有真实的专业性。有的甚至歪曲客观事实,荒唐至极。
例如,有的评论意见中说:“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相关法律专家表示,实践中,机票由他人代买的情况很常见,法律也并不禁止用他人信息购票。航班延误的事实并非该女子伪造,也并非她可以决定,所以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法律虽然不禁止代买机票,但案件中的李姓女子是在代人购买机票吗?这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了,何况代买机票行为从来就不是航班延误保险诈骗罪本身的构成要件。用他人信息购票与代购机票不是一回事!航班延误只是一个客观现象,本身也不是犯罪是否构成的要件。保险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的一种,其侵害对象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98条。该条文规定了5种犯罪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构成犯罪。这5种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从新闻报道的内容看,李姓女子似乎未涉及上述第(4)、(5)项犯罪行为。不过,是否构成了前3项则很难仅凭新闻报道就一概否定。投保人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是否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了虚假原因?是否编造了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这些都需要根据证据确定。没有看过卷宗的“专业人士”如何能够一口否定呢?在《射幸之“幸”,还是射幸之“罪”?》一文中,某律师认为,李姓女子虽然符合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这两个构成要件,但认为不符合犯罪故意、犯罪行为这两个构成要件。其理由是,“一般人不会认为购买保险正常获得理赔是犯罪行为的。如果再考虑到,保险合同的射幸合同属性,更不宜认定本案中,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个专业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就这样被一个不专业的理由断定了: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以“一般人认为”决定的吗?“一般人不认为是犯罪”,就可以下结论认为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吗?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所以李姓女子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了?这是严肃的法律分析,还是想当然、拍脑袋的结论?
四、片面理解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依照保险法基本原理,所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明知而不告诉保险人的,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案件中,李姓女子告知保险公司,她是在用别人的身份购买航班延误险吗?她告知保险公司她实际没有乘坐航班了吗?如果告知了,保险公司还会签发保单给她吗?还会赔付给名义上保险购买人吗?不会!新闻报道中已经清楚地说明,该李姓女子并不是真正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她是用别人的姓名和身份购买机票和保险。不错,也有少量的机票和保险是以她本人名义购买的。也许,这少部分自购的保险在将来定罪量刑时会从中扣除。不过,300多万的获利金额表明,自购部分显然不可能占多数。
可是,居然有自以为懂保险法的“专业人士”发帖认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人家在赌航班是否真的延误,人家也可能赌输,人家也真实地购买了机票等等。似乎有这些相似度,就合法了,航班延误合同就有效成立了。完全不顾及一个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保险公司被蒙在了鼓里。
与有意回避关键事实一样,这些专业人士也避开告知义务、真实的保险利益等保险基本要素,单纯强调延误事故是可能发生的,是客观的,这不过是刻意回避保险合法有效的其它基本要素。事故是客观存在的,就不会发生骗保了吗?制造保险事故只是可能引发骗保犯罪的可能性之一,而不是全部!使用他人姓名和身份购买机票和保险,然后在航班延误事故发生前退票,并继续用他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仍然是在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保险金。须知,这种理赔的钱财不是被借身份证和护照的第三人授权或让渡给犯罪嫌疑人的。
五、需要理性思考和认真的对待的几个问题
新闻报道只是说明,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航班延误保险骗取保险金的案件,并不没有对李姓女子认定犯罪。是否有罪及将如何处罚都应由将来审理该案的法院判决确定。相关自媒体、“专业人士”的博客、评论却一片鼓噪,仿佛自己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裁判者。这种现象值得深思和认真对待。
(一)学过法律、现从事法律工作就算“专业人士”了吗?
如果仔细看看这些“专业”评论的作者,往往都有法律学习背景或正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种挂在博主或公众号主人姓名后面的身份或头衔极具迷惑性。似乎他们的发言具有权威说服力。很遗憾,这些“专业”意见却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法律的词汇、专业的口吻说出了不具有法律职业操守的观点和评论意见。作为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在没有看到卷宗里的证据时,就仅凭新闻报道断定或主张李姓女子无罪,情绪化地认为司法机关不过是在帮保险公司“薅羊毛”。这还算什么专业呢?
不错,现在社会评价机制中确实存在以文凭、职业背景、头衔为标准代替真才实学的现象。基于曾经在某个领域的事业成功,很多所谓“成功专业人士”开始对自己并不专长的公共事务、其它专业领域胡乱发表“专业口吻”的评论意见。这种现象之所以能够迷惑人,与我国对“专家”的评价观念有关。也正因如此,某些“专家”也就成为了网评中的“砖家”。说明人民群众对信口开河“砖家”的失望。
(二)如何看待关于该案的“法律观点”
有的“法律人士”认为,判断是否有罪要看社会危害性,民众都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怎么还构成犯罪呢?这种人对于刑法的认知估计已经全部还给了学校的老师,同时还加上了自己的误解。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决定的,不是由网民决定的,更不是发表了评论意见的网民决定的。
有些人读书不求甚解,居然还搬出了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概念,认为刑法处罚要退后,尽量交由民事法律解决。这种喊口号、曲解谦抑性的认识显然是没有认真阅读过何谓刑法谦抑性文章的结果。
(三)不要把自己当成法律侠客
有些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基于自己律师执业经历,或者法务工作的立场,常常把自己假想成抱打不平的法律侠客。对于网上看到的各种现象或新闻习惯于沉浸在“仗义执言”的角色中。在自媒体时代,这自然是难免会发生的。不过,作为法律人,在勇敢地“仗义执言”时,也不要忘记了自己是法律人,应当以法律职业素养和水平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哪种不仔细阅读报道、客观中性分析、仅凭自己情绪化的立场说话,还刻意忽视相关事实和断章取义理解立法的看法只能证明自己法律没学好,水平不够,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充电。一味地宣泄自己的倾向性观点,强词夺理地辩解是不足取的。
随着南京警方出面澄清相关事实,这场对航班延误骗保的热议也将会冷却下去,但这种“专业意见”却可能在一次次新闻事件报道后再次爆发出来。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具有冷静和理性思考的能力。从新闻报道看,南京警方并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现象,而是在尽职维护经济安全。法律人不应将自己假想为行侠仗义的侠客,乱打抱不平。法律人可以有自己对航班延误诈骗是否构成犯罪的独立看法,但不宜用“专业人士意见”去影响舆论,更不应该对司法机关办案指手画脚。
[1] 如“律匠之眼”微信公众号上王光明律师的文章《射幸之 “幸”,还是射幸之“罪”?》,载财新网http://opinion.caixin.com/2020-06-11/101565779.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13日。
[2] 参见杨倩影:《利用航延险获赔300万,薅羊毛还是骗保?》,载第一财经网https://tech.sina.cn/2020-06-12/detail-iirczymk6610464.d.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13日。
[3] 载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http://views.ce.cn/view/ent/202006/12/t20200612_35121785.s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13日。
[4] 见搜狐新闻:《一年获利二十万元!这3人骗取航班延误险被提起公诉 》,载https://www.sohu.com/a/250308766_823633,访问日期:2020年6月14日。
[5] 见新浪自媒体新闻:《明知航班延误还要去坐,上海首例航延险诈骗案告破》,载https://www.sohu.com/a/395378844_162522,访问日期:2020年6月14日。
[6] 载四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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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见新浪财经网文《一场薅羊毛引发的“血案”:航延险还有多大意义?》,载https://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dt/2020-06-11/doc-iirczymk6405269.shtml,访问日期:2020年6月13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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