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斌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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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奋战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尤甚。为切实保障医护及相关人员在疫情防控救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人社部发文就以上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予以明确。本文将就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依法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等实务问题进行阐述。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广义的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狭义的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1]广义的工伤直接与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或接触的工作环境密切相关;狭义的工伤所称的意外事故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直接相关。引起工伤的意外事故,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因某种人为原因或非人为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意外事件。《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危害。该条例将工伤分为直接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根据工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文件明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劳动者及其亲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及其家属获得物质帮助主要包括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内容。工伤保险制度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和赔偿责任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因工伤事故后果的不同而不同。工伤事故可能造成职工受伤、患职业病、残疾或死亡。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以上工伤事故后果的不同分为以下三项具体待遇,即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出现感染后经医治痊愈且未产生伤残、感染后经医治产生伤残和感染后经医治死亡等情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分别属于以上情况之一的,则分别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致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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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费等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是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后,在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的费用。交通费和食宿费为工伤职工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康复治疗费
康复治疗费是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支出的费用。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安装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在工伤发生后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期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后,因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照料而付出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以上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因工致残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经评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因工致残待遇。因工致残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项目。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支付以本人工资为标准或参照标准。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核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发给。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发给。其中,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发给。其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确定的标准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的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发给。其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支付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确定的标准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的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5.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制图 | 刘斌(可点击查看大图)
[1]刘斌:《劳动法律专题精解与实务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