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斌律师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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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于汉超因涂改车牌,后被广州交警处罚,又被恒大淘宝俱乐部开除的事件持续发酵。对于于汉超是否应被开除,开除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笔者将就恒大公司开除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恒大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分析、队规中“九开除”纪律规定的合法合理性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2020年4月14日16时53分,广州交警微博回复了新浪体育关于疑似于汉超街头涂改车牌的网友爆料内容,并进行跟进。

4月14日23时07分,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官方微博发布了“球员于汉超严重违反《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之“九开除”的纪律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处分”的公告内容,对于汉超作出开除处分。

4月14日23时39分,广州交警微博作出通报,通报内容称“今日(4月14日),广州交警在工作中发现,网传一宗实施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广州交警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人于某承认违法事实。目前,广州警方依法对于某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4月15日13时33分,据东方体育日报微博称“于汉超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被恒大老板许家印发现后,就已经定下了处理意见:只要交警部门认定于汉超有涂改车牌的行为,那么俱乐部就要开除于汉超。”

4月16日,一则在腾讯网上标题为《于汉超事件受到央视关注,郝海东则开炮:许家印,尊重一下劳动法》(报道链接:https://new.qq.com/omn/20200416/20200416A07UQ300.html)以及有关郝海东“炮轰”许家印的报道内容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在相关报道中,郝海东指出请许家印尊重劳动法,并认为恒大开除于汉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以下,根据官方发布和相关报道所呈现的该事件中的事实以及可能存在的情形,就广州恒大开除于汉超的有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下。
一、恒大公司开除行为直接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
根据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官方公告所称,公司最终给予了球员于汉超开除处分。开除是公司对员工作出的最严厉的处分行为。“开除”作为对职工处分类别之一源于1982年4月10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已失效)[i]。在该条例中,为慎重使用开除这一最严厉的处分,故对开除应履行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ii]在于汉超事件中,公司将其开除的行为,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劳动合同双方或单方行为导致劳动关系提前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iii]因此,如无特别说明,自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消灭。这种法律后果的产生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引起的。
二、恒大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分析
基于以上所述,劳动关系的解除将直接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因此,劳动关系的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产生违法解除并由过错方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广州恒大公司单方面发布公告与于汉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还是违法?从根本上讲,判断该解除行为合法与否,主要看恒大公司作出该解除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一)法律依据分析
就法律规定而言,与广州恒大公司开除于汉超在法律规定上联系最为直接紧密的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上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即时解除权的法律依据。
在该事件中,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若恒大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须存在于汉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020年4月14日,广州交警的警情通报中称“依法对于某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可见,广州交警对于汉超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显然,其行为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另据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官方公告所称,球员于汉超严重违反《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之“九开除”的纪律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处分。该公告中明确指出,其严重违反的是《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即恒大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那么,恒大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开除于汉超的法律依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以上规定可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其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否则将产生不能被人民法院作为审理依据的后果。在该事件中,若广州恒大公司所依据的《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内容合法合理,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向包括于汉超在内的人员进行公示告知的,可以作为依据使用;否则,不能作为开除的依据。
(二)事实依据分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具备以下基本事实:(1)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2)该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或告知;(3)员工存在规章制度中所列举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就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可以梳理出以下与开除行为有关事实:(1)公司存在名称为《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的规章制度(关于“九开除”的纪律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后文叙述);(2)公司是否向包括于汉超在内的员工公示或告知(不详);(3)于汉超存在《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之“九开除”的纪律规定的情形。
就以上基本事实而言,若广州恒大的队规符合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的话,其作出的开除决定从形式上看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但是,仅有以上基本事实就直接作出开除的决定还是不够的,在具备以上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还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性要求。[iv]
三、队规中“九开除”纪律规定的合法合理性
该事件从发生到现在,郝海东于今日凌晨1点58分在微博中写道“郝海东在这里跟许家印说一声,尊重一下劳动法,这个行为够不够解除合同的程度”。郝海东的以上喊话明确指出其本人认为于汉超所为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该内容直接指向的是《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之“九开除”的纪律规定的合法合理性问题。
就规章制度的合法合理性而言,首先其内容应当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与劳动政策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赋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多了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只有用人单位的意志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抵触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违法,其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本身就是无效的。在实践中,我国对于劳动管理的若干方面是通过制定国家劳动政策的方式进行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仅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我国的劳动政策。
另外,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性。所谓合理性,即符合大多数人的心理评判的标准,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和接受,如果为大多数人所不能接受,其就不具备合理性的基础。除了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外,也要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当然裁判者在确定是否具有合理性时,首先会从普通劳动者的角度判断其是否合理;再就是根据司法实践,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作出认定。
至于“九开除”纪律规定内容的合法合理性问题,该内容并无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故具有合法性;就合理性而言,从恒大公司内部严格管理的角度来讲,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对于汉超涂改车牌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公司开除的后果,其行为是否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是价值判断的问题,每个人对此有不同理解和判断显属正常。
虽然该事件与疫情无关,但在疫情当下,不少企业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拟与员工解除合同,在此特别提示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解除有风险,操作需谨慎!
[i]《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ii]《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3条: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iii]刘斌:《劳动法律专题精解与实务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71页。
[iv]《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