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持碎片化残损“彩票”,能否主张600万元大奖?
2019-11-13

 近日,普世律师事务所李向农律师、张奎律师、周晓颖律师三位高级合伙人应邀参加了上海人民广播电台《问律师》栏目的现场直播,共同就“破损‘彩票’是否还能兑奖”这一问题展开相关分析与解读,为各位听众献上了一场关于“彩票”问题的法律盛宴。此外,该场讨论的内容亦于《今日头条》APP、“话匣子”微信公众号上同步刊登。


律师说法 | 持碎片化残损“彩票”,能否主张600万元大奖?


案情简介:孙某是一位老彩民,2018年6月孙某在某彩票投注站以机选的方式用8元购买了4注彩票。当晚孙某将彩票遗忘在裤袋中,并放入洗衣机洗涤和脱水。次日,孙某凭记忆认为自己购买的彩票中有一注中奖,中奖金额高达600多万元。于是孙某前往投注站确认情况,但其所购买的彩票已破损。孙某持破损彩票前往彩票中心兑奖时,彩票中心以其无法提供与中奖彩票相符信息的完整彩票为由,拒绝兑奖。孙某称其与彩票中心之间购买彩票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且根据彩票后台数据可证明中奖彩票的投注时间、支付方式、金额等与孙某的描述一致,且开奖后也没有其他彩民前来兑奖。彩票中心认为,根据规定,彩票由于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并且,彩票兑奖时间为开奖日之后的60日内,孙某虽然在60日内持破损彩票要求兑奖,但是现已超过60日的兑奖期,这个期限是不能因为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彩票破损是由孙某个人原因导致,所以拒绝兑奖。彩票中心是否应当为孙某兑奖呢?


1.办案思路

李向农律师:我认为要从三个角度去分析这个案子,第一、彩票中心与孙某有没有建立中奖彩票的销售关系。这点非常重要,如果说你连销售关系都没有建立,一个卖一个买没办法去证明的话,那后面他不用谈了。第二、如果销售关系确实建立了,但这是个射幸合同。彩民们都知道,彩票是不记名的,是可以转让和赠予的。那么买的人是不是就有兑奖的权利?他如果给别人了,那别人就可以去兑奖,他就丧失了这个权利。所以要证明彩票还在你手里。第三、没有这完整的彩票原物,依照法律规定能否兑奖?


张奎律师:从听众在节目评论区所提供的破碎的彩票照片来看,大概有10片左右的碎片。尽管从非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这些碎片确实是支零破碎,难以还原彩票的完整信息。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技术的提高,相应设备的升级,我相信通过司法鉴定还是可以复原出彩票的关键要素信息。孙某作为彩民,购买了彩票,他自己又确定中了一等奖。因此在起诉时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彩票中心向其兑付600多万元的款项,诉讼标的额比较高,对于彩民来说可能有预缴诉讼费用的经济压力,建议他先主张相对较小的诉讼标的额,在诉讼请求中备注,如果经过鉴定,确定他是中了600多万,在诉讼过程中提高相应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以减少前期的费用负担。


周晓颖律师:作为彩票中心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中孙先生兑奖的依据并不充分。因为孙先生是一个老彩民,可能经常的买彩票。他在开奖前确实买了一张彩票,但是他买的彩票是否就是中奖彩票这是有疑问的。他之前肯定也买过很多彩票,他洗掉的这张是不是就是中奖彩票呢?


2.如何证明孙某所购彩票中奖?

张奎律师:从案情来看,孙先生购买彩票的时间是2018年6月份,购买的金额是8元,相应的注数是4注。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如果这个站点中大奖了,必然会对中奖消息进行大力的宣传。孙先生完全可以将证据调查的工作做扎实。我们现在通常都是手机支付的,这可以反映出他购买的时间点,购买的金额是多少。另外,如果这个站点确实中了如此大奖的话,应该会有相应的宣传如拉横幅等。孙先生可以将这些横幅的照片及时固定下来。并且,孙先生还可以向原先的销售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证明他确实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销售人员,在那个时间点购买了相应的彩票。此外,对彩票中心后台的相应数据,孙先生可以起诉后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以和他购买的彩票信息进行匹配。


3.如果后台数据显示,同一时间段内有多人投注,孙某应如何证明?

张奎律师:孙先生这里万幸还持有一定的破损的彩票。破损彩票上有一定特定化的信息。这些特定信息如果结合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的要素信息,能够进行匹配的话,则可以确定孙某是大奖彩票的唯一购买人。


周晓颖律师:现在确实是非常先进,可以通过后台数据调取到当时中奖的号码是在哪个基站、哪个地址、买了几注等信息。本案中孙先生买了4注彩票,一共8元,其中有一注中了600多万的大奖。那么在他买的同时,这个站点是不是有其他人来购买彩票?当然,即使证明这个时间点只有孙先生一人购买了彩票,也不意味着可以兑奖。因为我们知道买了彩票后,其实只是获得了一个中奖的机会。获得中奖机会后,彩票必须一直持有。作为孙先生来说,彩票必须在自己手上,没有送给别人。比如他可能给了自己亲戚、孩子。甚至有可能遗失了,被别人捡到了。


4.购买彩票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李向农律师: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彩票中心卖彩票,孙先生买彩票。那么重要的是中奖的彩票是否含在里面。我注意到周律师讲到,如果那一两分钟当中,仅仅是孙先生花8块钱买了4注,而没有其他4注的话。后台机器可以解读出来,一定是孙先生买的彩票中了奖。如果能证明这点,就可以确定孙先生与彩票中心建立了合同关系并且生效了。


5.如何确定彩票碎片就是中奖彩票?

张奎律师:因为我们不清楚中奖彩票的具体类型是什么,是福彩还是体彩。我今天早晨特意购买了4注彩票,从所购彩票与听众提供的图片来看,相应的位置信息等还是能够做相应的一个匹配。另外,现在的司法鉴定借助设备和鉴定经验,是可以辨识孙先生购买彩票的关键信息的。


6.是谁与彩票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是彩票购买者还是持有者?

李向农律师:我认为合同关系在购买彩票的一瞬间就已经成立的,但是这个合同关系是可以转让的。彩票是一个凭证,谁持有他谁就有权利去兑这个奖。换句话讲,这个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如果孙某想要兑奖,必须证明这张彩票还在自己手上。如果孙某将彩票转让给了张某,那么尽管是孙某购买的彩票,他也没有兑奖的权利了。


7.破碎的彩票能不能兑奖?

张奎律师:《彩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在第25条中规定,彩票中奖者应当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但是对于中奖彩票是一个什么样的形态,在《彩票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具体要求。财政部、民政部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这一规定仅仅针对常规情况下中奖者所应当负有的义务,并没有排除在彩票玷污受损,但通过其他原因能够正确认定这是中奖彩票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无权要求彩票中心兑奖。同时,这个实施细则的效力层级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按照民事裁判的规则,部门规章不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李向农律师:你刚才讲到《实施细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但是它来源于《彩票管理条例》,而《彩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这两者有矛盾吗?


张奎律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只是对国务院条例中常规兑奖情形进行细化。在国务院的条例中,并没有排除中奖者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方式去向彩票中心主张兑奖的权利。因此,从民事关系的角度来讲,在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基于孙先生是权利人,他依然有权利向彩票中心主张。


周晓颖律师:我认为《实施细则》是对《彩票管理条例》的一个细化,到目前为止都是一个现行有效的规定。部门规章在我国也是合法有效的,到现在也都是在施行的,彩民都应该遵守它的规定。《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彩票凭证是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在彩票中必须具备前述要素,彩民才能兑奖。该细则第四十条也明确不予兑奖的情况,即彩票由于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不予兑奖。因此,若没有办法正确识别,不能确定这是一张信息完整的中奖彩票,则无法兑付。


8.彩票中心是否同意鉴定?

周晓颖律师:本案中,彩票中心可以建议彩民去做一个鉴定,即便彩票中心不建议鉴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也会申请法院请专门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的。首先能不鉴定出这张彩票就是中奖的彩票,这是一个大的问题。第二,即使鉴定出这是一张中奖的彩票,那么这个彩票已经残破成这样,根据相关的规定,取得奖金的权利凭证就是这张彩票,必须有一张完整的彩票才能进行兑换。


9.诉讼建议

李向农律师:关于销售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确实要调一下彩票中心的后台数据。当时那个时点如果仅有孙某8元买了4注,而这4注里一定有中奖彩票,那么销售关系就成立生效了。此外,要证明这张彩票确实是没有转让,没有遗失。因为彩票是一个物权凭证,要求兑奖就得出示这个凭证,原因是彩票不记名的。案情中,孙某通过回忆确认自己中了奖,由于彩票已经成了碎片不能完整的识别,所以孙某通过回忆就去投注点兑奖了。而投注点可以通过后台数据可以查询到中奖信息。只要这些数据可以被依法调出,反映当时的时间点,比如七点三十分前后的一分钟仅有孙某投了8块钱买了4注就足以确认。确认了这个之后,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去鉴定。而鉴定会有各种情况,但我根据听众提供的图片发现彩票的有些地方还可以识别,有时间还有数字,至少可以辨认这是张彩票。结合这些数据及孙某的合理解释,并且也没有别人来兑奖,这几点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了。最后,针对破损彩票能否兑换,刚才有听众提到彩票的背面有霸王条款。当然这不是霸王条款,其出处来自于《彩票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而《彩票管理条例》是法律,由国务院颁布阶位很高是行政法规。既然有这样的规定,前面又提到孙某与彩票中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是全国人大的立法,阶位更高。那么依据《合同法》双方的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了,是一直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而《彩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只是兑换的一个形式要件。那么形式要件与实体权利发生冲突,我认为还是要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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