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一个巴掌真能拍响——细说“迪士尼被告”这件事儿
2019-08-19

       2019年8月10日,一则名为“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被告”的话题悄然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一名——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入口处须翻包检查,在包内发现的饮食要求丢弃或在门口吃掉,若寄存须支付80元寄存费。这一系列强势操作造成消费者诸多不满,有人选择默默忍受,亦有人选择依法维权。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就当事人小王诉上海迪士尼乐园“禁带食物入园”条款以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案由立案并开庭审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大多数消费者从自身角度出发力挺小王。但从法律角度,小王的状告依据何在,理由又如何成立呢?对于此,让我们回归理性,以法评事。今日,小编邀请到普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佳吉律师就该案件的诉讼事由与法律依据展开探讨与分析。


1.“禁止携带食物入园”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之嫌


        何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从逻辑上看,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是这项权利的基础。只有当消费者有权拒绝购买,才谈得上进一步的比较、甄别与挑选。


       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物入园”恰恰剥夺或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拒绝购买园内食物的权利。


       当然,迪士尼乐园没有强制消费者必须购买园内食物,但是乐园内的客观环境和游客一日三餐的刚需却变相地让这种强制消费得以实现。


       有哪位游客会入园后再放弃一段游乐时间到遥远地门口去吃一份自己花80元寄存在箱子里快馊了的盒饭?或去更远处寻找一家与迪士尼无关的餐饮店解决饭食之需?


      显然,选择和迪士尼对着干并不理性,选择饿着玩也并不愉快。因此,游客唯一的选择就是购买园中餐。


      游客剩下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限缩为:在迪士尼园中哪一家购买,你仍然有权选择。


2.当游客的自主选择权被限缩为从园中选择食品,则公平交易权变得岌岌可危


      何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当游客的选择被实质性地限缩为只能从园中选择食品供应商时,消费者丧失了享有公平交易权的先决条件:即公平的交易环境。迪士尼为商家创造了明显有利的交易环境。商家当然会提高食物的价格,而不一定提高食物的品质。消费者只能乖乖挨宰,对付一口了事,毕竟重点在于玩而不是吃。


       迪士尼乐园之内的商业环境被管理方所垄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天然的双重差异:第一,经营者的谈判实力强于消费者;第二,获得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谈判实力更强。而“禁止携带食物入园”之规定又赋予了经营者第三重优势:消费者难以拒绝购买。迪士尼乐园内的消费者来自全国各地,绝大多数人既来之则安之,习惯性地接受了园内的高价食物,所谓的“公平交易权”被广泛地忽视和放弃,因此经营者逐利的天然动因就会以更具伤害性的方式呈现,例如翻包检查、门口吃完。


3.翻包检查、门口吃完有辱消费者人格尊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经营者具有逐利地天然属性,而迪士尼是一个强大的经营者,在他的乐园内他享有经营者的自由和权利。逐利的天性驱使这位强大的经营者亮出了“禁止携带食物入园”的规定后,又驱使着他在操作层面进行翻包式筛查。如果仅仅为了安全,即便以机场安检标准执行也不必翻包,而主题乐园的安全标准真的需要高于飞行安全吗?翻包的动机显然不仅仅为了安全,更是为了利润。消费者在这位强大的经营者面前不得不将自己的私人物品一一呈现在一个陌生人面前,他的经营自由已经侵入了私领域,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成为一个牺牲品。甚至,消费者因为舍不得丢弃食物,需要在众目睽睽大庭广众之下吃掉他的东西,最终不甘心地以丢弃来处分自己的食物。这种场面岂止尴尬二字可以形容。


       经营者享有经营权,但权利不得滥用。当经营者行使权利损害了与之交易的消费者权益时,即超过了经营自由之边界,构成权利的滥用。一个强大的经营者在逐利时有着滥用权利的倾向,法律需要介入给与消费者倾斜性保护,以纠正经营者的不当行为,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消法并非简单地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看待,维护两者的契约自由即可。消法看清了两者实力之悬殊,故给与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其所追求的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实质性的正义。


4.“禁止携带食物入园”之规定的是否有效?


       显然,“禁止携带食物入园”是迪士尼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消费者购买入园门票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的条款,即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所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全、人格尊严权应属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之“对方的主要权利”,而排斥等权利即导致条款的效力被否认。


结语:无论迪士尼在美国、法国、日本是否允许游客携带食物入园,无论中国的其他主题乐园是否存在类似之规定,都不应当成为判断标准。迪士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内经营,就应当受其制约。具有强大实力的经营者应受到更严厉之制约,以实现交易双方的平等,从而实现消法等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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