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合同中的发布期应该如何约定?
作者:徐巧月
比亚迪天价广告费“陷阱”一事,引发了法律圈内关于“合同诈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刑事角度,“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合同管理”等民商事角度的诸多思考和探讨。
本文仅从一起本人经办的广告发布合同纠纷案例,探讨一下关于“广告合同发布期如何约定”的问题。
一、案情回顾(当事人信息已做处理)
上海A公司委托上海B公司发布一批户外广告,广告分布于国内8个城市,共13处,双方于2015年12月19日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发布的主要内容为“某某理财产品”,约定媒体类型为“户外大牌”,发布期间为“预计首次广告发布之日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发布完毕(具体首次广告发布之日以甲方(A公司)收到乙方(B公司)开播监测照并验收合格当天起算,若甲方验收不合格,则以乙方整改至甲方满意之日为首日广告发布之日,发布期顺延)。合同约定的总发布费用为80万元/月(含税),并约定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次付款,先开票后付款。此后,上海B公司陆续发布了13处广告,首次上画期间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4日,每处发布满一个月后下画。此后,2016年3月,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讨第二笔(30%)和第三笔(20%)的款项,但在此时A公司提出B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发布期,延期发布了合同,因此主张扣除20%的违约金。2016年4月经笔者发送催款律师函之后,A公司又支付了10%尾款,但是拒绝支付余下10%的款项。为此,B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尾款并支付违约金。庭审中,A公司提出反诉,称B公司延期发布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B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布了广告,包括首次上画时间是否合约,以及每处广告发布时长是否合约等。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本案中,笔者作为B公司(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历经两次庭前证据交换、一次庭审,历时8月又余,一审判决A公司应支付B公司余下10%的广告发布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同时驳回A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判决后,A公司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四、律师意见及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B公司(原告)对发布期约定的解释为“每一处广告牌均以实际首次上画日期为准,从首次上画日期起满一个月”,而A公司(被告)则解释为“所有广告牌的首次上画时间均为2015年12月21日,且每处应自上画之日起发布满一个月”。为此,笔者从涉案广告内容不具有时效性、A公司与第三方(广告实际投放者)广告发布期限约定、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中的广告监播方式、广告画面制作过程中A公司提供广告素材的不同时间、合同签订前和履行中A公司均没有提出逾期等方面出发,结合合同本身的约定,论证B公司的解释符合合同本意。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可了B公司的解释。
本案整体来说,并非疑难复杂案例,争议焦点也比较集中,抛开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违诚信原则,争议的最终来源,是因为合同中关于“广告发布期间”一项的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双方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解读。
实际上,作为B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的模板,正是经过笔者审核提供的,然而最终签订的合同,却令笔者大跌眼镜,也因此在法庭上被法官训斥合同没有拟好(默默背锅)。这是法务工作者时常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业务和法务经常冲突的地方,签约过程中双方根据业务实际对合同进行修改本属正常,充分协商也有利于合作的顺利进行,然而,某些不经意的删减改动,比如本案中这种带有多种解释可能性的合同条款,着实是给自己埋下的雷。这个案件能够胜诉,也得益于B公司员工在履约、交涉过程中,大多按照规定流程使用约定的邮箱,使得案件中很多证据能够固定并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