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与曹云金师徒舌战中的法律问题
2017-11-23

郭德纲与曹云金师徒舌战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

张奎律师,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学专业),上海市律协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等。

张律师于2000年起开始律师执业,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厚实的理论功底,尤其精通公司治理、房地产开发、风险投资、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与上市等法律事务。

张律师在长期的潜心钻研、以及为客户提供深度服务的过程中,对上述领域的法律政策、疑点难点,具有深刻的独到理解。张律师通过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精准掌控法律风险,取得了诸多突出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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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郭德纲与曹金这对昔日师徒之间的隔空互呛,吸引了诸多粉丝、朋友、吃瓜群众以及媒体的关注。然而,二人在自媒体舞台上,已经不再是令人捧腹的分饰捧哏、逗哏二角,而是以令人诧异的方式宣布与对方决裂。

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表演传统艺术的相声界,亦非法外之地。现抛砖引玉,剖析二人当前微博、博客论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希望此类有失风度的公开互撕行为能够平息乃至避免。

一、曹云金艺名的法律性质及其归属

8月30日,德云社第七届“纲丝节”正式开幕,栾云平、岳云鹏举办收徒仪式。升级为“师爷”的郭德纲,现场赠送给徒孙《德云社家谱》。次日,郭德纲、北京德云社先后在其新浪微博上,以照片形式部分公开了该家谱的内容。

德云社弟子的辈分为“云鹤九宵”,该家谱载明“『云』字科共十三人”,并以红色的竖版繁体字备注:“另有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似此寡廉鲜耻,令人发指,为儆效尤,夺回艺名逐出师门”。郭德纲微博所附照片中,另以横版简体字重述了前述内容。

 

9月5日,曹金(艺名曹云金)在其新浪微博、博客上,同时发布了《是时候了,也该做个了结了》,其在这篇长达七千字的檄文中辩称,“云不是你的,是创始人张文顺先生给的”“曹云金这个名字,我会一直用下去,此生不改”。

在上述微博中,郭德纲虽未直接提及“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的姓名,但综合包括郭德纲亲自做序的《钦口说我眼中的德云社》等材料以及曹云金的回应来看,艺名为曹云金的曹金系其中一人。

根据上述博文可知,郭德纲夺回艺名有三大理由,即“欺天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曹金留用艺名的理由是,“云不是你的,是创始人张文顺先生给的”。

事实上,二人均未指出该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法治环境之下,唯有了解艺名的性质,才能有助于确定其归属,进而定分止争。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明确公民享有姓名权,并禁止他人干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亦明确姓名权属于该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一。虽然上述规定,并未涉及艺名、笔名、别名事宜,但只要其符合一定的条件之后,其同样可以落入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该解释体现的法理依据和司法态度,对于反不正当竞争之外的其他纠纷,亦应同样适用。

姓名权属于自然人(公民)的符号,其属于人格权,应当专属于自然人(公民)。因此,曹云金这一艺名,应专属于曹金个人。由于艺名归属于个人的特性,使其有别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期望借助商标法等途径进行阻止艺人对于艺名的使用,殊非易事。

然而,艺名问题的平衡和解决,并非别无他途。合同法并不禁止平等主体之间,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对于艺名的使用期限、收费条件和标准、姓名变更、违约责任等,进行特别的约定。明确、细致和可操作性的约定,既有利于公司对艺人艺名的宣传、推广进行大胆的商业投入,也有利于艺人的发展和声誉的维护,实现互利共赢的效果。

 

二、曹云金与德云社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郭德纲和北京德云社公之于众的《德云社家谱》中,曹云金被“逐出师门”。事实上,德云社这一相声团体,是以营利性公司的形式设立和存续,其全称为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股东为郭德纲的妻子王惠、小舅子王保钦。师徒关系,于2002年起存在于郭、曹二人之间,而非该公司与曹金之间。曹云金与“前东家”德云社之间,如同其他发生纠纷的艺人一样,可能存在多种法律关系。

曹云金在《是时候了,也该做个了结了》的博文中述称,其在德云社足足效力了5年,2010年离开的原因是德云社要其签一份“卖身契”,“合同里全是束缚,没有发展”。在离开当年,曹还述称,“条款限制太犀利了,不敢签,退出要赔偿100万。如果我签约他雪藏我怎么办,不让我演出怎么办?”

按照2010年10月相关媒体的报道,郭德纲改革德云社,期望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革家族式管理之弊,“德云社与旗下100多名演员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纪律及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但与此同时,“据郭德纲、于谦、岳云鹏等人介绍,重签合同后的德云社与演员的关系,类似于经纪公司和艺人。合同中明文规定,以后一切演出、上电视节目、接受采访,均须由德云社演出部或相关领导把关,任何人私接外活将受到停演处罚。”

在合同中约定较长履约期限、巨额违约金,以降低艺人的解约风险,是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常用的维权手段之一。然而,包括违约金、竞业禁止、解除权等条款在内的合同内容,其约束力与合同的性质休戚相关。

例如,由于上述合同涉及艺人提供相关服务,人身难以强制履行合同,如果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则可以根据投入程度约定巨额的违约金;如果该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则仅可以对“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两类情形约定公平、合理的违约金。

又如,在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即可提前通知解除,即便约定了服务期,其承担的违约金依法也不会超过单位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在委托合同情形下,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只要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即可;在其他民事合同情形下,唯有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成就,才可主张解约。

从媒体披露的上述合同内容来看,德云社当初向曹金提供的合同,属于兼具劳动、居间关系在内的混合合同,但由于劳动合同原则上禁止设定违约金,且争议解决部门通常倾向于弱者,故该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力较弱。在娱乐文化产业中,只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详细而明确的约定,才能最大限度的平衡和保护艺人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

三、名誉权的侵权边界及法律后果

郭德纲在8月31日发布上述“夺回艺名逐出师门”的新浪微博后,迄今仍将其置顶。该条微博以红色的竖版繁体字备注,并以横版简体字重述的内容,指责曹金等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寡廉鲜耻”“令人发指”。截至目前,该微博账号粉丝数为6650.6万人,该条微博转发量为29232,评论量为5,点赞量为270869。

曹云金则在9月5日将《是时候了,也该做个了结了》的长文,发布在其新浪微博、博客上,称郭德纲“打完记者,骂记者不如妓女”“抄袭段子手的作品”“让小舅子出书诟陷,他的书里满纸胡言,肆意污蔑我的人品,抹黑离开的所有人”“你想让我身败名裂,万劫不复,你知道我最清楚你那些见不得光的往事,我的名声臭了,说出来也没人信了”“你还记的你04年为什么从右安门搬到大兴的邮局宿舍吗?你还记的你生命中有个人叫杨新华吗?你还记的那个跟着你的女记者吗?珠市口剧装店的事儿你也都忘干净了?可能这些细碎的事情,都随着你树立起的高大形象,渐渐被你淡忘了吧。”截至当前,曹云金微博账号粉丝数为243.2万人,上述微博的转发量为241805,评论量为367034,点赞量为961348。

郭德纲与曹云金均为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相声演员,二人在公众平台上发布上述博文,使其成为大众、媒体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法律风险亦相伴而生。对于上述否定性评价,若对方不予承认,发布人又不能举证证明,则涉嫌以侮辱、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在司法实践中,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通常认为属于侮辱;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来破坏他人的名誉,则为诽谤。在名誉权受侵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若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例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浏览5000次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被侵权人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网络虽然不是净土,但更不是法外之地,一场因离职、公布家谱引发的纷争,若无视法律规则,则难以定分止争。即便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刷存在感、维持知名度,亦应拿捏得当,注意分寸,若蔑视规则,恐将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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