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就不算?生前照顾颇多,可分得遗产吗?
2020-03-08

文 | 徐巧月,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注 | 本文基于笔者代理的一起女性依法分得同居男友部分遗产的案例撰写,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情节略有改动。


案情简介


陈梅(女)和罗奚(男)都是离异单身,2012年开始谈恋爱,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罗奚因患慢性疾症,身体一直不好,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住院治疗,几次住院病案资料有陈梅为罗奚 “妻子”的记载。2017年4月,罗奚因病在医院去世,罗奚生前无子女,母亲十几年前已去世,父亲健在但长年在敬老院,需要看护护理。罗奚去世后,陈梅将保管在自己处的罗奚的9张银行卡移交给罗奚家属(罗奚姐姐罗芳,哥哥罗岗),交接单据载明了银行卡卡号及余额。


2017年7月,罗奚父亲罗六起诉到闵行区法院,要求陈梅归还罗奚生前被取走的银行存款20余万元,陈梅于2017年9月收到诉状副本。陈梅自述与罗奚为同居恋人关系,生前一直照顾罗奚,在罗奚最后一次住院期间,罗奚交代自己保管好家里财物,并要求其取走20万元,余下财物死后交给哥哥罗岗。于是陈梅持罗奚的银行卡,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20万元。另有2万余元取现后用于罗奚生前花销及死后丧葬等费用。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原告罗六进行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鉴定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经合法指定罗芳为法定代理人。笔者作为陈梅的代理人,走访了罗奚生前的工作单位,向其同事及处理后事的人员了解罗奚生前与陈梅的关系。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罗奚生前多次住院病案记录。经庭审质证和问询,闵行法院最后认定陈梅与罗奚生前关系密切,以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照顾颇多为由,判决陈梅可分得罗奚部分遗产。


主要做法


在这个案件中,笔者作为被告陈梅的代理人,对于收集能够证明其与罗奚生前的“同居关系”、“照顾颇多“的证据,深感难度系数略高。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我主要做了以下事项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对原告罗六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以确认本案的诉讼是否为其本人意思表示。


因为罗六年事已高,而且近年有中风病史,长期居住在敬老院,需要人照顾,开庭时本人无法到场,由其女儿罗芳及代理律师到场。所以,我们对罗六的行为能力产生了怀疑,在第一次庭审中提醒法庭查明,也是为了确保庭审和判决能够有效。此后,经司法鉴定,确认罗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经居委会指定罗芳为法定代理人。


二、实地走访罗奚生前的单位,向其同事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他们在罗奚生前共同居住的小区属于单位集体宿舍,没有居委会可以开证明。在实地走访死者生前单位、接触其同事的过程中,我也感受到几乎没有采集到书面证据的可能性。尽管大家在交谈过程中都是认可罗奚生前与陈梅关系密切,像夫妻一样进进出出,罗奚死后在单位办理的治丧仪式也是陈梅申请操办,死后房屋退租等手续都是陈梅代办的,但是对于出庭作证或者提供相应证据,都没有人愿意,保管相关档案材料的单位也不愿主动配合提供。


三、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罗奚生前几次住院病案资料,资料显示罗奚将陈梅填入“妻子”一栏。


这一组证据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原告代理人一直否认陈梅与罗奚的关系,罗奚的姐姐罗芳也不承认与陈梅相识,甚至说陈梅溜进重症监护室偷走了罗奚随身的手包和现金,但是对于几年来罗奚住院均将陈梅记载为“妻子”的事实,原告即使狡辩也难以否认。尽管这一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陈梅与罗奚之间的准确关系,但也能比较大程度地反应陈梅与罗奚生前关系密切,她在罗奚住院期间,承担了联系人和陪护人的责任。


四、在庭审中,关于陈梅与家属之间的往来、银行卡等财物的交接等,对原告进行提问质询。


庭审中,罗芳首先否认自己认识陈梅,也否认罗奚与陈梅来往密切,但是在细节处又暴露自己手机存有陈梅的号码,在罗奚最后一次住院期间都有联系陈梅,同时无法解释一个陌生人保管罗奚银行卡的合理原因。所以在庭审中,我通过罗芳陈述相互矛盾及证据指向疑点对罗芳进行提问质询,用以佐证陈梅与罗奚生前关系密切,家属也是明知的。


律师提醒


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经办人充分考量了双方庭审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运用正常的生活逻辑,最终判决陈梅可以分得死者部分遗产,是一次相对成功的妇女维权案例。


实际上,如果这个案件是陈梅作为原告主动提出要求分割遗产的话,在实践中被驳回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今,有很多人会选择不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相伴,但是,当同居关系不欢而散后同居财产的分割,或者同居过程中一方去世后遗产的分割,都很难处理。同居关系的证据难以收集,死者家属也常不能认可。如果在同居期间能够对财产作出协议,或者双方有遗嘱意识,将更有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或者后期纠纷的解决。


当然,这个案例中,原告代理人提出了保护老年人的说法,我在代理过程中也考虑过这个问题,因为本案的原告,也就是死者的父亲,几次中风,长期卧床,确实需要获得良好的治疗和陪护。然而,死者的遗产加上死后获得的其他补偿数额并不少(本案涉及的遗产数额大约仅为所有财产的三分之一),原告还有另外两个子女,可以赡养老人。所以说,老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陈梅分得很小一部分遗产而受到损害。我们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过程中,也需要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并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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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月
高级合伙人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