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快讯 | 普世所参加“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启动仪式”——扫黑除恶,我们在路上(附锦囊)
2019-06-06

      近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旨还社会安宁。由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普陀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普陀区长征镇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2019年度打击非法集资暨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启动仪式”于2019年6月5日上午10点在百联中环地面广场顺利举行。


      普世所此次也应邀参加了宣传活动,并在会场摆摊设点面向广大市民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和扫黑除恶知识宣传。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帮助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贡献,积极发挥“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先进与示范作用

普世快讯 | 普世所参加“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启动仪式” ——扫黑除恶,我们在行动(附锦囊)

活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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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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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知识锦囊


守法群众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普世律所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即上述条款)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普世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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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两位青年律师在现场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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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非法集资道阻且长,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积极投身各项公益活动,为防范非法集资贡献自身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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