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快讯 | 我所金融法律事务中心就“金融监管新规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问题举办专题研讨活动
近日,我所金融法律事务中心就“金融监管新规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问题举办专题研讨活动,研讨会由合伙人、中心副主任韩天岚律师发起并主持分享,金融法律事务中心10余名律师参加了讨论。
韩天岚律师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梳理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中行业协会涉及的私募基金关于民事责任部分的相关规定。金融监管新规针对以往基金发生问题较多的领域尤其是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宣传问题、基金发行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份额分级产品的管理、嵌套式基金产品的穿透等,进行统一规范和严格要求。应该说,金融监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法定义务,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也随之而受到影响。研讨会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角度展开研讨,针对基金管理人对代销机构代销行为的监管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审核与管理责任、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争议解决以及法律服务建议。PUSH

编辑:王杨
金融法律事务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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