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秘上海户籍管理新政第32条出炉背后的故事
小编收到本所多名奋战在实务第一线的律师们反映:
3月1日,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标准条款,新增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卖方逾期未迁出户口的,卖方同意公安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会公共户。
3月14日上午,新公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32条明确,房产交易后,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自此,原本存在于司法执行、房屋买卖中的房屋内遗留户口难迁出的情况,得到了根治。
在新规出台之前,根据原《户口登记条例》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3期),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房屋买卖案件中,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也无权作出此类民事判决。但实践中,在卖方不配合迁出户口的情况下,仅凭买方的申请或提供相应证件,公安派出所依据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规范性文件也不受理。这一规定使得因买卖、置换房屋过程中卖房人不迁出户口或被执行人不迁出户口的事件频发,严重影响房产流转秩序,困扰了许多购房的群众。因为一旦遇到卖方不迁出户口,虽然不影响买方将户口迁入,但还是会产生后遗症,除了传统心理上不能接受户口簿上有陌生人外,还可能面临小孩“学籍”被卖家占用、拆迁补偿利益受损、收到第三方侵扰、二次房屋受阻等一系列困扰。该系列问题不仅是困扰老百姓多年的难题,也困扰了许多法律人士,该些问题何以在近日有了重大突破性解决呢?

▲ 上海市律协2017年人大专题报道第2篇《关于设置相关机制解决户口迁出的建议》
市人大代表、普世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向农律师,经过详细调研、论证,找准理论和实务痛点难点,在其递交的2017人大代表若干篇建议中,提出了《关于设置相关机制解决户口迁出的建议》,建议上海市公安局可以借鉴江苏省的经验,修改《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范文件中相应户口迁出管理的规定,在上海范围内建立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权属证明,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房屋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相关机制。代表建议递交后,一年多来,普世所李律师与市公安局相关领导多次交流,共同努力,在上海市人大及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关心帮助下,新版的户籍规定终于尘埃落定,通过第32条的固定,切实解决了这困扰大家多年的难题,喜大普奔,老百姓纷纷在“上海发布”平台发出感慨与庆祝!PUSH


▲ 新浪微博中的新规报道与市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