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 普世万联顾伟律师成功为中国五百强客户免除2300万余元的保险赔偿责任
2024-05-11
P&W

近日,由本所高级合伙人顾伟律师代理的被告某保险公司与原告某央企物流公司、第三人某银行、某煤制品公司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为客户免除了2300万余元的保险赔偿责任。该案证据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本所律师在受到委托后,第一时间研究案情、收集证据、制定诉讼思路,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业绩 | 普世万联顾伟律师成功为中国五百强客户免除2300万余元的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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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9月,原告央企物流公司与第三人签署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原告央企物流公司代理某银行占有某煤制品公司的质物并监管,原告央企物流公司同时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了180天的追溯期,该期限与监管期间存在重合。


因监管期间内质物发生短少,某银行于2013年起诉原告央企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并于2019年执行完毕2100万余元。原告央企物流公司后于2023年4月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执行款、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2300万余元。

办理过程

本案证据繁多,出具主体各有不同,案涉保险合同条款设置复杂。顾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本案中保险法律关系的各个关键因素,对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进行研究,仔细梳理关键时间点及相应证据。


本案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涉保单为期内索赔式,含180天追溯期,即于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受损害的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按保单约定处理,但在2012年7月5日之前已经发生或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获知的事故除外。顾伟律师通过分析事实及证据,指出保险事故于2012年7月5日前业已发生,且监管货物系处于持续短少状态,不存在二次保险事故的事实,原告之主张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此外,原告的起诉也已过诉讼时效。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顾伟律师关于质物短少不在保险理赔责任范围内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央企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