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证据繁多,出具主体各有不同,案涉保险合同条款设置复杂。顾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本案中保险法律关系的各个关键因素,对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进行研究,仔细梳理关键时间点及相应证据。
本案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涉保单为期内索赔式,含180天追溯期,即于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受损害的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按保单约定处理,但在2012年7月5日之前已经发生或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获知的事故除外。顾伟律师通过分析事实及证据,指出保险事故于2012年7月5日前业已发生,且监管货物系处于持续短少状态,不存在二次保险事故的事实,原告之主张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此外,原告的起诉也已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