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营业信托知情权诉请
大范围获支持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人行使营业信托知情权的案件。
尽管《信托法》第二十条明确赋予了投资人知情权,但在实务中,该权利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众多案例显示,投资人在行使知情权时常常面临败诉结果,尤其是关于投资人能够通过行使知情权获取哪些“与处理信托事务相关”的文件,一直是司法审查中的难点和重点。
在本案中,原告代理人通过精心设计的诉请和积极的举证策略,成功引导法院聚焦于“处理信托事务”这一核心概念。经过深入审理,上海金融法院突破了以往案例中的固化思维,采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对知情权的范围进行了合理且明确的界定。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判决,并支持了投资人获取信托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信托专户还款及费用支出的流水、信托定期财务报告等多项核心诉求。
虽然本案并未涉及具体的金额标的,但其在金融纠纷中对于信义义务的阐释具有深远意义。本案不仅为同类营业信托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其他金融领域知情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在厘清知情权边界、保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本案判决展现出了显著的进步意义,并为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