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被编入上海市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2015年1月7日,上海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和一级管理人名单正式揭晓。据悉,本次破产管理人的选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告的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经过两轮评审,并经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定编制完成。本次评审自2014年9月22日发布评审公告,直至2015年1月最终审定并公布管理人名册,整个评审过程历经近三个半月。经过层层选拔和现场评审,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成为上海市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之一。
本次评审是根据本市多年对破产案件的处理实践,从一些综合能力强,有能力担当重大案件处理的机构中,优中选优,经过层层遴选,重点参考了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从业经验、团队合作等因素,选拔有资质从事重大、复杂的金融、证券、涉外、大型集团破产业务的专业机构来担任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经法院依法指定,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之后被许多国家破产法所采用,但在称谓上各国有所不同,例如有的称为破产受托人、破产接管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根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改变了以前由清算组负责清算活动的做法,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企业的财产及履行其他相关职责。可以说,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现行财产法取代旧破产法的亮点之一,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执行破产事务,可以保证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公平公正的进行,同时也拓展了破产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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