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司决议纠纷实例解读*作者:韩天岚律师,合伙人,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律师执照及基金从业资格,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经济法(涉外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等案件的争议解决与仲裁;金融、基金、投融资非诉法律事务、企业并购重组非诉法律事务、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常年法律顾问。韩律师系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与商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曾审理大量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司清算与破产、金融、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各类纠纷,尤其善于攻克具有广泛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数起案件获得上海法院精品案件、上海法院“四个一百”、上海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等各项荣誉。韩律师曾参与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侨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并执笔上海二中院商事审判、仲裁司法审查、运输物流等审判白皮书工作,参与完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司法审查若干意见》等。本段公职经历使得韩律师对与政府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有着独到的经验和深刻的理解。历年来,韩律师于各类核心刊物发表著作五十余篇,曾荣获上海法院学术讨论会一等奖、上海法院优秀报批课题奖、上海法院重点课题奖、上海法学会社科类重大课题奖、优秀司法统计奖、优秀调研个人奖等各类奖项。 *本文为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作者、作者单位和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出台,其中很多条文对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修改和调整,尤其对于公司决议纠纷部分,在全二十七条中以六大条文确立了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三分法”格局。公司决议效力的“三分法”格局,改变了以往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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