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斌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注:本文首刊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群”,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侵权必究。引言笔者按:本公众号之前已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法律风险防控问题从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了解答,发布了《疫情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法律风险防控问答》,为企事业单位规范用工及管理提供参考。本文将就用人单位复工的有关问题以案例形式进行解析。[1]案例1上海XX有限公司系总部位于普陀区某科技园区的公司,在苏州、杭州、济南等多地设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其在苏州、杭州、济南等地工作的员工在复工时间和工资支付等方面,应以何地的规定为准?律师解析:以子(分)公司所在地的苏州、杭州、济南等地的规定为准。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政府及人社部门出台了有关规定,包括复工时间和工资支付等内容,各地对于以上事项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由于子(分)公司的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位于各地,子(分)公司的员工依法应遵守实际工作地的规定,具体的复工时间和工资支付等以子(分)公司所在地的规定为准,故应分别以苏州、杭州、济南等地的规定为准。案例2X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员工发出了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复工的通知,部分员工收到通知后表示暂时不愿意到公司上班。原因有二:一是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公司现无法为员工提供;二是在当前疫情情况下,担心到公司上班会大大增加被传染的概率。对此,公司该如何处理?律师解析:为员工提供口罩并非企业的法定义务,员工以上述理由拒绝上班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在疫情防控期间,戴口罩出门是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员工在外出上班时就应戴口罩,为员工提供口罩并不是企业的劳动合同法律义务。根据国家和上海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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