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在上一期的推文中,笔者解读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中的“便民”、“兼顾公正与效率”两大亮点。 本期文章,笔者将继续介绍新民诉法的变化,以及体现出的“以民为本”的特点。 一、新民诉法“完善”了送达规则 (一)电子送达有条件的全覆盖 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前,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近几年有诉讼经历的读者会发现,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可以勾选电子送达,但电子送达的内容仅限于一些程序性的文书,比如传票、诉讼费缴纳通知等,案件审理最为关键的结论——裁判文书一直都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新民诉法对于电子送达进行了完善,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从九十条来看,电子送达是有条件的全覆盖,首先,必须是受送达人自愿,这一点和线上诉讼一样,也是考虑到了地区和人的差异;其次,在选择电子送达的同时当事人依然可以要求法院邮寄纸质文书。 新民诉法实行电子送达有条件的全覆盖是对送达方式的优化和完善,既提升了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又契合了时下的环保主题。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电子送达还有一个纸质文书无法比拟的优点,那就是速度,笔者相信这对焦急等待案件审理结果的当事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告送达时间合理缩短 在新民诉法施行之前,公告送达的时间是60天,一场原本应当正常进行的诉讼,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而戛然停止60天,特别是一些直接涉及生计民生的金钱给付型案件,原告的心情可想而知;同时,笔者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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