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过身份证的人必看!身份信息被盗用于注册公司的法律救济途径
作者:徐巧月
很多人都有遗失身份证的经历,有些人甚至丢过很多次,而很多年来二代身份证遗失后经挂失但并不即时失效,有效期内仍可正常使用。身份证是公民最重要的身份证明,这使得个人遗失的身份证成了倒卖个人信息产业链中重要的交易资源之一。
随着社会信用信息评价体系的完善,人们各种生活轨迹都越来越透明化,曾遗失过身份证的人,可能因个人信息被盗用而背上很多“黑锅”。其中,很多遗失的身份证被倒卖,用于注册各类空壳公司。随着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单限制、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手段增多等措施的完善,这类公司慢慢浮出水面,很多人莫名其妙“被股东”,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或者正常经营的其他公司受到影响无法运作……今后,越来越多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个人,将走上漫漫维权之路。
那么,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于注册了公司,该如何维权呢?
一、行政救济途径
本方式主要适用于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于注册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它又分为非诉讼和诉讼两种形式。
(一)向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要求撤销/变更原登记事项。
公司的设立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审批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为工商局,现合并职能,也有部分地区使用其他名称,比如行政审批局等)。审批机关根据公司设立(变更)申请人的申请,审核提交的材料后,作出相应的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行政许可。
在公司登记设立或变更登记过程中,如有自然人股东的,必然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资料的提交。其中,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但不用本人到场)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资料。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资料为盗用(冒用)他人的,则该登记事项应属于可撤销的范畴,可以依厉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也可以依职权直接予以撤销。
被冒用个人信息者向登记机关主张撤销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这样的维权往往异常艰难。首先,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身份被冒用”非常困难;此外,大部分登记机关在处理这方面事项上没有统一的规范流程,甚至没有统一的受理通道,也有些登记机关对于这样的投诉相当排斥。
(二)向公司注册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变更公司相应注册信息。
基于登记机关主动撤销的现实困难性,此类案件,很多会被推向诉讼。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实质上侵害了被冒用身份信息的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被冒用信息者与撤销登记的案件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符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要件。对于因冒用信息而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列为诉讼第三人。
被冒用个人信息登记为股东的个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很多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会有指定法院集中受理,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需要注意关注当地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免跑冤枉路。
此外,关于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根据登记注册的不同情况以及不同法院的特殊要求灵活运用,一般来说,诉讼请求主要有“撤销某某时间作出的某某编号的关于某某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通知书”、“撤销某某人作为某某公司股东的登记事项”、“撤销某某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等。
此类诉讼的困难主要在于:原告可能在身份证遗失后未及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挂失证明资料,导致基础证据的缺失;第三人公司送达困难,一般都需要公告送达;行政机关一般对涉及文书中的字迹(签名)不能主动承认与原告本人签订不一致,所以一般需要启动鉴定程序;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登记事项起6个月,并且有5年的除斥期间(自登记之日起)。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登记机关),被告需要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关于送达和鉴定问题,主要将导致诉讼程序漫长,当事人经济成本增加;时效问题,则可以直接阻断当事人维权的途径。
实际上,在此类案件中,原被告需要给彼此更多的“体谅和理解”,在现有的公司登记制度和身份证管理体系下,双方都有难言之隐。公民在受到这样侵害的时候,提起行政诉讼是迫不得已,但行政机关能否主动予以撤销,也可能身不由己。
二、民事救济途径
很多情况下,被冒用者无法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虽经行政程序但无法获得有效救济,此时就需要民事诉讼程序来补充了。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注册的公司,涉及侵犯公民的姓名权,民事诉讼的案由一般为侵权,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形式维权的案件,主要为两类:1、已过行政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行政诉讼救济的案件;2、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属于“备案”性质的信息。
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在程序上最大的区别在于,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在于原告。也就是说,原告需要对自己被侵权以及因侵权产生实际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此类证据主要包括:1、身份证遗失的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可能被盗用(冒用)的合理性;2、笔迹鉴定报告,以证明原告对于被告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不知情,也非本人意愿;3、公司相关登记文本,与其他证据共同证明存在侵权的事实;4、因信息被盗用(冒用)而产生的损失的相关证据,主要为因维权产生费用,如差旅费、查档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目前的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仍难以获得支持。
三、刑事救济途径
当前而言,被冒用者可以向户籍地或者公司注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我国刑法281条虽然规定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但笔者尚未找到本罪的精确案例。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日渐加强,今年6月1日起,“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今后对于倒卖身份证件人员的追责也有了更加明确、严格的法律依据。
如果您有过身份证遗失的情况,除了及时挂失之外,也有必要对身份信息是否存在冒用于注册公司进行自查,以免错过维权时机,造成更多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