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浅谈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制度优势及发展方向
2026-04-10
陈建华

文|陈建华律师 高级合伙人



摘要


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环节,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效运转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系统浅谈商事调解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剖析其相较于诉讼、仲裁等

关键词

商事调解;法律地位;制度优势;发展方向;多元化纠纷解决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商事活动复杂性的加剧,高效、和谐、低成本地解决商事纠纷,成为市场主体与各国立法、司法机构的共同追求。诉讼与仲裁虽具有权威性、强制力,但亦存在周期长、成本高、对抗性强等固有局限。在此背景下,以自愿、灵活、保密、注重关系修复为核心的商事调解蓬勃兴起,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中极具活力的一环。明确其法律地位,厘清其制度价值,并规划其发展路径,对于健全我国商事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

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被认可和规制的程度与方式。我国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正从“政策倡导”迈向“法律确权”,形成了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性确认。


我国是《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旨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机制,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商事调解效力的高度认可。在国内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愿调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次强调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调解效能。需注意的是,国际公约通常需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或纳入方能直接产生国内法律效力。我国作为签署国,尚待履行批准程序,并需通过国内立法(如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将公约核心要求,特别是关于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以确保国际承诺的有效落实。


(二)专门性法律与政策的推动。


   《商事调解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第82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行政法规,标志着商事调解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尽管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商事调解法》,但相关立法已为其奠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要规范民间纠纷,但其原理与部分规则可为商事调解所借鉴。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司法指导文件,如《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大力推动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明确了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赋予了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实质性地提升了调解的法律效力。


(三)实践中的多元主体与授权来源。


当前,我国的商事调解机构呈现多元化格局,包括商事仲裁机构内设的调解中心、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商会调解组织、市场化专业调解机构以及法院附设调解组织等。其权威性部分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契约授权),部分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司法机关的委托(法律或司法授权)。这种“复合型”授权模式,构成了当前商事调解机制运行的制度基础。

三、商事调解的制度优势

相较于诉讼和仲裁,商事调解在解决商事纠纷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制度优势,这是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价值。


(一)高效性与经济性。


调解程序灵活便捷,无需严格遵守诉讼的严格时限与繁复程序,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快速推进,大幅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同时,调解费用通常显著低于诉讼费和仲裁费,能为当事人节省可观的经济与时间成本。


(二)保密性。


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整个过程及涉及的业务信息、商业秘密、调解内容均可严格保密,避免了诉讼公开审理可能带来的负面商业影响和企业声誉损害,尤其符合商事主体维护商业关系的需求。


(三)意思自治与灵活性。


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程序启动、调解员选任、规则适用到最终方案的达成,当事人均享有高度的自主权。解决方案不受限于法律刚性规定,可以创造性、前瞻性地安排权利义务,实现纠纷解决的“双赢”甚至“多赢”。


(四)维护商业关系。


调解的本质在于沟通与协商,氛围相对缓和,其目标是解决问题而非判定对错。这种方式有利于化解对立情绪,保全双方的合作基础与长期商业关系,符合商业活动的连续性与互利性要求。


(五)执行遵从率高。


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相互妥协的产物,而非第三方强制做出的裁判结果,因此当事人从心理上更愿意主动履行,从根本上减少了协议履行的执行障碍。经司法确认后,更获得了强制执行力保障。

四、商事调解的发展方向

为充分发挥商事调解的制度优势,应对国内外实践挑战,未来应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推进:


(一)加快专门立法,提升制度刚性。


《商事调解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未来应在条例基础上,适时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或类似专门性法律,这是确立其独立法律地位的根本之策。立法应明确调解的原则、调解员的资质与行为规范、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机制等核心内容,构建系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框架。切实解决商事调解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现实难题,如司法确认问题、仲裁衔接问题、执行衔接问题、商事调解真实性问题。笔者建议从立法视野,赋予商事调解独特机制——可考虑探索履行调解保证金制度,即调解前为保证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允许双方或一方缴纳一定数额的履行调解保证金,调解达成协议后,可抵扣履行协议一方的款项;若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就保证金优先受偿或作为违约金处理,以此增强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


(二)深化诉调对接,健全“调解+司法确认”机制。


落实《商事调解条例》第七条的精神,从国家层面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畅通商事争议的多元化解决途径。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与各类调解组织的衔接流程,推广在线调解平台应用,实现案件分流、委派委托、信息共享、效力确认的无缝对接。简化司法确认程序,提升审查效率,强化司法对调解的支持与保障力度。


(三)推进专业化、国际化发展。


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培训、认证和考核体系。鼓励调解机构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如《UNCITRAL调解规则》),提升服务水准。积极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要求,完善国内法,使我国商事调解成果能便利地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执行,提升我国调解服务的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


(四)拥抱科技赋能,发展智慧调解。


深度融合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发展在线调解、异步调解、智能辅助调解等新模式。利用技术手段提高调解效率、降低跨地域调解成本,并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增强调解过程与协议的安全性、可信度。


(五)培育调解文化,扩大社会认知。


通过典型案例宣传、企业家培训、法律服务引导等方式,积极培育“调解优先”的商事纠纷解决文化。增强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法务和管理者对调解价值、优势与程序的了解,引导其将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首选或前置选项。

五、结论

商事调解以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和制度优势,在现代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我国商事调解实践已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其法律地位的进一步巩固、制度潜力的充分释放,仍有赖于专门立法的支撑、衔接机制的畅通、专业人才的培育以及科技与文化的双重驱动。面向未来,我们应当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和创新的精神,构建一套既扎根中国实践又符合国际趋势的商事调解制度,使其成为优化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