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適法的规制重点,并不在于事后评价交易是否“公平”,而是通过对发包方课以一系列可操作、可检查的法定义务,将交易过程本身纳入合规管理的范围。从制度结构看,这四项义务分别对应交易的四个关键节点:发注时、价格确定时、付款时以及事后监管时,具有明显的流程管理属性。
(一)发注内容明示义务(书面交付义务)
发包方在向受托方发出委托时,必须以书面或可保存的电磁方式,明确记载法定事项并交付受托方。其核心在于使交易条件在业务开始前即被确定,防止事后通过口头说明或单方解释改变内容。
实务中应当明确的事项通常包括:委托业务的具体内容、对价金额、支付期限、交付或验收方式等。
该义务的制度目的,在于解决过去交易中普遍存在的“先干说价”“边做边改”“验收后再谈金额”等不透明状态。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订单、发注书、业务委托书或系统发注数据本身,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规文件,而不仅仅是内部业务资料。
(二)对价决定过程的协商义务
改正后的制度特别强调:发包方在决定对价时,应当与受托方进行必要的协商,并在受托方提出成本上升等价格调整请求时予以回应,同时在确定价格时对计算依据进行说明。
这一义务的核心,并非要求必须接受涨价,而是要求:
不能拒绝协商
不能在缺乏说明的情况下单方决定价格
其规制对象正是长期存在的“形式协商、实质单方决定”的交易惯行。
在当前日本政策环境下,这一义务与“适正价格转嫁”政策直接衔接,成为行政机关执法时重点关注的事项。
(三)支付期限设定义务与及时付款义务
取適法延续并强化了既有的付款期限规则,即:
发包方必须自受领成果之日起,在60日以内且尽可能短的期间内设定支付期限并完成付款。
同时,法律还配套设定了迟延利息制度,对超过期限支付的行为课以法定利息责任。
这一规定的制度意义在于,将过去依赖商业惯行形成的“长付款周期”转化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对受托方而言,这一条款在交易谈判中具有直接的可援引性;对发包方而言,则意味着付款条件的设定不能再完全以内部结算流程为依据。
(四)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发包方必须就与受托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制作并保存法定记录,并在行政机关要求时能够提交。
该义务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使行政机关能够对交易过程进行事后核查,从而保证前述各项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二是通过记录保存义务,反向促使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形成规范的内部管理流程。
对企业合规实践而言,这意味着报价协商记录、发注数据、验收资料、付款凭证等,不仅是业务管理资料,同时也是可能被行政机关调取的法定保存文件。
06 十一项禁止行为的规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