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年10月12日印发),其中提出了中央企业开展贸易业务中的“十不准”要求,包括不准背离主业开展贸易业务、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贸易业务、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准仓单交易、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2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4号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业务的舞弊风险识别与审计应对》,https://www.bicpa.org.cn/p1/tzgg/20231127/52421.html。
3 “不走货”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是否构成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或通谋虚伪,需结合交易闭环、资金回流、控货情况、价格逻辑及当事人真实目的综合认定。可详参(2018)最高法民终888号(上诉人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循环贸易/融资性贸易)案)与(2019)最高法民终101号(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融资性贸易)案)。
4 《融资性贸易的司法界定与特征认定》,2025年11月28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556507
5 《最高法优秀裁判解析:收取开票费的虚开专票行为不必然构成犯罪》,2026-02-09,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05118440919155215/?&source=m_redirect&wid=1772360704445。
6 《虚假交易背后的“货证迷踪”——揭秘东营已辛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5-11-13,
https://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5/11/13/art_23_1371285.html。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6月26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6/content_7029727.htm。
8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告202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2025年9月28日。
9《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五部门联合公告2025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5年3月25日,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5/art_f66218a13bb64576a276ca5f854f13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