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贸易风控合规系列(三) | 穿透式审查下的贸易真实性合规——“三流闭环”的合规要点
2026-03-11
江卫、魏婕

在大宗商品贸易与供应链金融高度交织的背景下,监管与司法越来越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的“穿透式审查”,以交易的商业实质而非合同外观作为定性与责任分配的核心依据。本文提出以“三流闭环”为中心的合规框架,即合同与单证流、货物/控制权流、资金流三者相互印证,并以发票流作为可验证的外部映射。在此基础上,本文系统梳理“走单”“空转”“闭环交易”等高频风险样态,归纳裁判与稽查机关常用的穿透指标,并结合最新公开案例,总结可复制的内控清单,为贸易企业、平台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可操作的风控合规方案。



关键词

大宗商品;贸易真实性;三流闭环;穿透式审查;税务稽查


01 问题缘起:从“凭单据交易”到“以实质定性”

大宗商品贸易具有高金额、低毛利、链条长、跨区域、凭单据流转的天然基因。在市场波动、信用收缩与合规强监管叠加时,一些市场主体通过“走单不走货”“空转套利”“闭环交易虚增业绩”等方式实现融资或虚增报表收入的目的,但这些方式下结构一旦断裂,往往同时触发税务稽查、民事合同效力争议与刑事风险。


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是将“单据齐全”等同于“交易真实”。事实上,监管机构与法院的关注点已在于交易是否具有可解释的商业动机、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并可被特定化、控制权是否发生实质转移、资金流是否与货物流相匹配,以及发票流是否与真实交付和结算安排一致。上述标准,本质上可归结为“三流闭环”或“四流一致”(含发票流)的合规证明问题。


02 三流闭环、四流一致的相关概念与边界

(一)三流闭环,是指一笔交易应当能够形成相互印证的三条流转记录及相应证据,即:


1. 合同与单证流:包含合同、订单、提/运单、仓单、质检、过磅、交割指令、对账单等交易单证文件,构成完整的交易证据链;


2. 货物/控制权流:包含正是货物真实存在、可特定化、仓储/运输轨迹、交付方式清晰、占有与处置权发生实质变更的可追溯证明。


3. 资金流:即能与合同单证流、货物流转一一对应的付款路径、收付款主体、结算周期、资金回流与用途等资金流转痕迹。


(二)发票流,其并非独立的“第四流”,发票是税务系统可追溯的外部凭证,其合规意义在于能映射合同、交付与结算的匹配关系。但发票可以被“无货开票”或“变票”操控,因而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替代货物与资金的实质证明。


(三)“走单/空转/闭环交易”的风险边界


在大宗商品贸易中,“走单”“空转”“闭环交易”是三类典型的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模式,其风险边界与核心特征如下:


1.走单(paper trading):以合同、仓单、提单等单据流转替代实际交付或控制权移转,是脱离货物实物基础的 “纸面交易”。在实务中,“走单”强调以单据流转替代真实交付,即常说的“走单、走票、不走货”。


2. 空转(round-tripping):交易链条中人为增加环节,货物不发生真实流转而仅在账面循环,不产生真实的商业交易,其强调人为加入无商业必要的中间环节,对标的物不具实质控制,交易主要在账面和资金层面循环。


3. 闭环交易(closed-loop trading):也称“闭环交易”“封闭式循环买卖”,监管文件中表述为“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或直接称“循环”[1]虚假贸易业务,指多主体之间通过多份内容高度相似的买卖合同,围绕同一批货物、同一应收账款或同一资金安排形成首尾相接的交易回路,使标的、债权或资金在链条中兜转后回到原主体或其关联方。该类交易通常表现为单据流、合同流、发票流相对齐全,但货物始终留存在原仓库、原上游或受主导方控制,或者由上游直接发往最终下游,中间各方并未发生与合同层级相匹配的真实占有、交付和风险转移。其中,货物流往往并非交易参与方真正关注的履约目标,资金回流和形式完备才是交易设计的核心,常伴随高买低卖、价格倒挂、通道方不承担货物风险等明显违背商业逻辑的特征,其交易真意往往不是货物买卖,而是资金融通、虚增规模、做大流水或掩盖固定收益。[2]


“走单”“空转”“闭环交易”并非仅是单证或流程问题,本质上都是交易是否具有真实商业实质。“走单”偏向单据替代交付,“空转”偏向无必要环节和无控货的账面循环,“闭环贸易”偏向同一标的、债权或资金在多主体之间形成首尾相接的回路。三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但在监管和合规识别上,最终都回归到同一判断标准,即是否存在真实货物、真实控制、真实风险承担和真实贸易利润来源。凡缺乏上述基础而仅有合同、票据、仓单和走账外观的,很大程度上存在被认定为虚假贸易、循环贸易或融资性贸易安排的风险。需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合同效力判断与国资监管中的业务定性并非同一问题[3]


03 从法律与监管框架审视合规风险为何会“叠加爆炸”

在大宗商品贸易中,一旦交易偏离真实交易的商业逻辑,风险往往会在民事、税务行政和刑事三个层面同时引爆,形成合规风险“叠加爆炸”的局面。


(一)民事层面:合同效力与责任分配


若各方通谋以买卖外观掩盖借贷或虚假交易,将触发《民法典》关于虚假的意思表示(第146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第154条)等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规制,导致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并按真实法律关系(如借贷、委托、保管等)重新定性,进而重塑利息、违约金与损失承担的边界。


(二)税务与行政层面:虚开、骗税与数据化穿透


随着涉税信息报送制度的完善,平台型与链条型交易更容易通过数据交叉核验识别。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常通过发票链条、资金回流、物流轨迹、过磅与仓储记录等进行交叉和多维比对,对“货物流缺失但发票流密集”“资金快速闭环且停留时间异常短”“同品种同数量短期反复交易”等典型情形实施重点核查,无真实交易基础的贸易行为极易引发税务稽查风险。


(三)刑事层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诈骗与共犯


闭环交易往往伴随无真实货物交易而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认定具有骗取税款或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主观目的,相关组织者、通道方、参与企业及财务/开票人员均可能卷入刑事追责。此外,若交易结构用于骗取银行授信或他人资金,还可能衍生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刑事风险。


04 穿透式审查的实质指标

穿透式审查并非抽象口号,而是一套可操作的事实指标体系。结合近年裁判与稽查实践,可将其归纳为六类:


1.商业合理性:交易是否与主营业务匹配,毛利率是否显著偏离行业常态,是否存在“期末冲量”、是否缺乏真实下游消化能力;


2. 货物真实性与特定化: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可被特定化(批次、数量、仓位、标识),是否存在有效的质检、过磅、仓储与交割记录;


3. 控制权与风险负担:货权是否转移,谁承担价格波动、灭失毁损风险,是否存在风险无责任分配的异常安排;


4. 资金流向与回流:款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出现快速闭环、同日多次走账、资金回流至交易外主体或用于归还旧债等异常情况;


5. 单证一致性:合同、发票、物流、仓储、对账、支付凭证之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变票”“假物流”“伪造过磅”等情形;


6. 主体关系与控制:上下游是否存在隐蔽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通道方集中签约、集中开票、集中走账的组织特征。[4]


05 三流闭环证据链与风控清单

基于前述穿透式审查思路与监管导向,企业在大宗商品贸易实务中,可通过三流闭环证据链实现风险前置识别与过程管控,从高频风险信号入手,明确审查要点与最低证据标准,并配套可执行的风控动作,形成全流程合规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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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从典型案例透析闭环交易与假物流如何被识别

案例一:闭环虚假贸易与“四流合一”的反向证明(2024)兵刑终2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莫某等人组织贸易团队,利用上海某公司开展所谓“大宗闭环贸易”业务,将客户企业穿插进包含白银、电解铜、乙二醇、木薯淀粉等品种的多条贸易链。业务按“当月上旬签合同—当月中旬走账与货权交割—当月下旬开票”的节奏运转,通过反复多次的货权交割与资金走账,形成外观上具有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乃至“物流要素”的闭环结构。经查,相关链条涉及47家公司、39条链路,累计开具进项与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720份,价税合计约70亿元,并按票面金额比例收取“服务费”。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提起公诉,一审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2)兵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二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理,作出(2024)兵刑终2号终审判决,莫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5]


【合规启示】形式上的“四流合一”并不足以保障交易合规性。若单据过度齐全且模板化、资金节奏异常、交易组织高度集中,即便满足“四流”要求,也极易因缺乏真实商业目的被认定为虚假闭环贸易。在内部风控上,应重点审查三项核心指标,即交易是否产生真实的仓储/运输成本与风险负担,是否存在可核验的第三方占有证据,以及资金是否在链条内短停留后回流,形成对融资收益的替代。


案例二:伪造物流与过磅单据的“无货开票”(东营已辛经贸虚开电子专票案)


【基本案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系统通报,东营已辛经贸有限公司通过虚构物流、伪造过磅单据等方式,实施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开票行为,涉及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1277.7万元。税务机关据此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并提示在“物流轨迹—过磅/仓储—发票开具”之间存在可核验的交叉证据要求[6]


【合规启示】与案例一相比,本案中税务机关以物流与过磅等关键节点的造假为突破口,反证交易不存在,风险击穿点更为直接。对大宗商品企业而言,过磅单、质检单、仓储进出库、承运轨迹等现场证据应被视为与合同、发票同等重要的核心证据。若这些现场实质性单据由交易对手单方提供且无法第三方核验,将显著放大合规风险。


07 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与链条穿透的数据化监管趋势

自2025年以来,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对“链条型交易”的监管力度显著提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5号公告,税务机关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与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配套的2025年第22号公告明确了不报、瞒报的处罚规则[7]。这意味着,网络货运、聚合服务与供应链平台在交易撮合、结算、开票与运输数据方面将承受更高的数据披露合规责任[8]


对大宗商品贸易而言,这一趋势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企业可利用平台与电子化数据加强轨迹、签收、对账、支付的闭环构建;另一方面,若平台被用于“补链条”“拼单据”等虚假操作,其数据反而会成为稽查穿透的关键抓手。企业应建立平台选择、数据对账与异常交易拦截机制,避免平台化成为虚假贸易风险的放大器。


08 结论——以“可验证的商业实质”作为合规锚点

贸易真实性合规的本质,不是简单得只审查单据的齐备,而是需要做实商业实质。三流闭环框架提供了一套可复制的证明逻辑,即合同与单证要能解释业务、货物与控制权要能被第三方核验、资金流要与交付与结算逻辑一致。


穿透式审查在当下已成为常态,企业风险防控需要把证据链建设前置到立项与履约。正如五部门2025年第8号公告所强调的,从事外贸综合服务等业务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业务[9]。只有将控制权、风险负担与数据留痕嵌入业务流程,才能在税务、刑事与民事三重风险之间建立起真正的风险防火墙。

参考文献和信息来源

1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年10月12日印发),其中提出了中央企业开展贸易业务中的“十不准”要求,包括不准背离主业开展贸易业务、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贸易业务、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准仓单交易、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2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3]第4号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业务的舞弊风险识别与审计应对》,https://www.bicpa.org.cn/p1/tzgg/20231127/52421.html。


3 “不走货”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是否构成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或通谋虚伪,需结合交易闭环、资金回流、控货情况、价格逻辑及当事人真实目的综合认定。可详参(2018)最高法民终888号(上诉人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循环贸易/融资性贸易)案)与(2019)最高法民终101号(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威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融资性贸易)案)。


4  《融资性贸易的司法界定与特征认定》,2025年11月28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556507


5 《最高法优秀裁判解析:收取开票费的虚开专票行为不必然构成犯罪》,2026-02-09,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605118440919155215/?&source=m_redirect&wid=1772360704445。

6 《虚假交易背后的“货证迷踪”——揭秘东营已辛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5-11-13,

https://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5/11/13/art_23_1371285.html。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6月26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6/content_7029727.htm。


8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告202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2025年9月28日。


9《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五部门联合公告2025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5年3月25日,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5/art_f66218a13bb64576a276ca5f854f13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