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2026-06-11
周辉、钱森虹、孙伟龙

文|周辉律师、钱森虹律师、孙伟龙律师


关键词:房屋租赁;租赁面积争议;裁判规则


房屋租赁一直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交易类型之一,所涉租赁合同条款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核心权益,而其中租赁面积既是确定租金标准、界定使用范围的重要依据,也是实践中经常易引发争议的关键内容。因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认定不一,或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出入等情形引发的纠纷,在房屋租赁合同类案件中并不鲜见,并始终占据一定比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诸如此类面积争议的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及责任认定尺度并不完全统一,当事人亦常因合同约定不明、证据留存不足而陷入被动。本文旨在结合司法裁判中的典型观点与裁判规则,对房屋租赁面积争议的核心认定逻辑进行梳理,尝试从合同起草、履行管理、争议应对等角度提出实务建议,以期为租赁双方防范法律风险、妥善化解纠纷提供参考性指引。


为便于理解,本文在开篇伊始将全文主要思维导图展示如下: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01 基石之辨:计租方式是“定盘星”

审查租金计算方式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面积争议的核心路径之一,并由此衍生出以下不同的裁判路径:


1.据实支持按单价×面积计租


当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每平方米每日/每月X元”的租金单价,且租金总额由单价乘以约定面积得出时,面积将成为租金的核心计算变量。此时,若实际交付租赁面积与约定不符,则通常将会支持一方进行据实结算。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2. 维持固定总租金计租约定


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是按套或按房屋现状计收固定租金总额,未将租金拆分为单价与面积的乘积,则法院一般将维持该约定内容。此类情形下,租金对应的是该房屋整体的、特定的使用权,而与合同记载的租赁面积未产生直接关联,租金数额亦不因面积变化调整。合同中列明的租赁面积为描述性信息,仅为满足计租形式需要,不构成租金计收的实质依据。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3. 既约定单价又明确固定总租金情形下将审查真实意图


当房屋租赁合同中既约定了“每平方米每日/每月X元”的单价和具体的“面积”,又约定了“年/月租金总额XX元”时,法院通常将会进一步查明双方确定租金的真实合意基础。


如果“单价×面积”的结果与“固定总价”相同,则较大可能会认为固定租金仅是方便计算和支付。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但在租赁房屋为双方合意确认的特定标的,租赁范围并非以合同约定面积为划分依据且承租人长期未有提出面积异议的情形下,即便合同约定按面积计收租金,租金单价亦非实际计价变量。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02 行为之鉴:履行过程是“试金石”

承租人签约前进行了实地勘察,签约后长期按约履行且无异议,将视为以履行行为就租赁房屋的面积、租金等合同约定予以认可。事后再提异议,尤其是在纠纷发生后提出,存在被认定为策略性抗辩可能,进而存在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风险。


1.实地勘察:明知认定


签约前,承租人是否已进行实地勘察,是法院判断其是否“明知”房屋状况的关键。若已实地查看,则意味着其是在了解现状的基础上自愿缔约,后续再以面积不符主张权利,存在法院不予支持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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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权利懈怠


即使面积存在差异,承租人若未在接收房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提出,而是在欠租或被追责时才提出面积问题作为抗辩,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行使权利不及时,有违诚信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3.长期履行且未异议:视为认可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03 凭实证理:租赁面积争议举证指引清单

1.承租人举证核心与证据类型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2.出租人举证核心与证据类型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3.计租面积的确定


计租面积的确定遵循“双方合意优先、合同约定为基、约定不明以鉴定为准”的原则。


双方均认可的计租面积优先于合同约定的计租面积。(2021)京02民终10701号案件中,庭审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实际交付的租赁面积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即直接按照该面积作为租金计算的依据。


若合同中对计租面积及面积差异处理方式有明确约定,应严格依据合同条款执行。(2021)粤01民终14013号案件中,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铺位收铺时,若出租人最终确认的面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出租人确认为准,租金按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实行多退少补,差额从租约起始日起算。


若面积差异较小,仍可能按合同暂计面积计算租金。(2025)京02民终789号案件中,合同已明确暂计租赁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及具体计算范围,即便测绘机构测算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暂计面积,一审法院综合考量面积差异较小、防火卷帘门对商铺使用的实际影响等因素,仍认定按合同暂计面积计算租金,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当合同未明确约定“面积”具体指建筑面积[1]、套内建筑面积[2]还是使用面积[3]时,法院会依据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上载明的实测面积测算租金,该面积通常会包含公摊部分。


(2025)粤20民终3612号案件,合同仅载明租赁面积约500平方米,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且实际按整层交付使用。经双方参与选任鉴定机构并质证的司法鉴定程序确认,案涉房屋第三层建筑面积为432.49平方米,程序合法有效。承租人主张实际可用面积仅370平方米,但未能举证出租人存在虚假陈述或恶意隐瞒公摊面积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扣除公摊面积,而电梯、步梯等公共设施属整层租赁物的必要组成部分,服务于整体使用需求,故法院对承租人扣减面积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按鉴定包含的公摊总面积认定每月租金。

04 同心守约:给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实务建议

综合上述司法裁判规则,为预防和减少类似纠纷,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可在合同订立及履行环节做好以下风险管控:


说法|房屋租赁面积之争:裁判观点与实务建议

给出租人的建议:


  • 明确计租方式:优先采用固定总租金模式,并明确“按套/按现状出租”。


  • 清晰定义面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租面积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使用面积,是否包含公摊。


  • 加入承租人的确认条款:在合同中加入“承租人已实地查验并认可房屋现状、面积”的确认条款。


  • 如实披露信息:主动出示产权证明,对于房屋存在的改造、拓展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承租人的建议:


  • 尽职调查:签约前务必实地测量,不要仅信赖图纸或口头描述。核对产权证面积,询问面积构成和实用率。


  • 审阅合同关键条款:重点关注“租金计算方式”和“交付标准”条款,明确合同计租方式。


  • 及时书面异议:收房后若发现面积严重不符,应在装修期或入驻初期这一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证据。


  • 保留沟通记录:所有关于面积的询问、告知、协商过程,尽量通过可书面可留存的方式进行。



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面积争议,看似仅为计量标准之争,实则关乎合同对价公平、交易诚信履行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平衡。在租赁市场日趋规范的背景下,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既依赖司法裁判对合同解释规则、公平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准确适用,以统一裁判尺度、明晰行为预期;更离不开市场主体在缔约、履约全流程中的风险意识提升。


唯有在合同订立时明确面积定义、计量标准与差异处理规则,在履行过程中妥善留存验收、沟通等关键证据,方能从源头减少争议产生。我们期待通过裁判规则的明晰与实务操作的规范,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注释

[1]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8.1.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2]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B1.1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3]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8.1.3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