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日本取適法》专题解读——中国企业在日交易合规与权利保护(下篇)
2026-04-17
王骏祥

07 监管机制与法律责任



与传统民商事法律主要依赖当事人主张权利不同,取適法在制度设计上采取的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持续性监管模式,其规范的实现并不以发生纠纷为前提,而是通过日常调查与行政指导对交易过程进行动态监督。主管机关主要为公正取引委员会与中小企业厅(及地方经济产业局)。前者侧重制度运用及重大案件的对外公示,后者则承担大量日常调查、咨询受理及对中小受托事业者的支援职能。这种分工使得该法的执行具有明显的常态化特征,也决定了企业即使未发生具体争议,仍有可能进入监管视野。


在调查方式上,行政机关通常通过定期书面调查、行业专项调查、基于受托方申报的信息收集以及必要时的现场检查等方式掌握交易实态。实践中,大量案件并非源于正式投诉,而是通过对发包方的例行调查发现问题。因此,法律所要求的发注资料、协商记录、验收资料及付款凭证等交易记录,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同时也是行政调查中必须提交的法定资料。换言之,该法对企业的影响首先体现在“交易过程是否经得起事后审查”。


当行政机关认定存在违反取適法的行为时,通常采取以纠正为导向的阶梯式措施。对于情节较轻或初次发现的问题,往往先通过行政指导要求企业自行整改;如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则会发出劝告,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返还不当利益并建立防止再发措施。若企业未按劝告内容改正,公正取引委员会可以对外公示企业名称及违法事实。在日本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名称被公示所带来的信用损失,往往远大于金钱性制裁,其影响会直接波及与大型企业的持续交易关系、供应商评价体系以及上市公司合规审查等多个层面。


在金钱性责任方面,取適法最直接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支付迟延时所产生的法定迟延利息义务。此外,对于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拒绝接受检查等行为,还可能适用相应的罚则。虽然该法本身并不以民事赔偿为主要救济路径,但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在后续民事纠纷中通常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这也使其在实务中形成“行政认定—民事主张”的联动效果。


从企业合规的角度看,取適法的风险并不在于是否承担一次性的法律责任,而在于是否被纳入持续性监管对象,以及是否被市场评价为“交易条件不适正的企业”。对在日中资企业而言,如果处于受托方地位,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厅的咨询与申报机制借助行政力量改善交易条件;而当企业在供应链中转为发包方时,则需要将付款周期管理、价格协商记录留存、发注内容明示等事项纳入内部控制体系。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取適法所带来的法律效果,本质上并非事后制裁,而是对企业是否能够长期稳定参与日本交易体系的一种合规性评价。


08 中国企业在日本的适用场景与法律地位


在讨论取適法的具体适用时,将中国企业简单理解为“外国企业”并无实务意义。该法并不以国籍为判断标准,而是完全按照企业规模与交易结构来确定法律地位。因此,只要是在日本境内从事持续性B2B委托交易的法人或个体事业者,无论其资本来源是否为中资,原则上都会被纳入同一套制度框架之中。对多数在日中资企业而言,其法律位置并不取决于“中资身份”,而取决于其在供应链中的层级。


从现实结构看,在日中资企业普遍呈现出资本金规模较小、人员规模有限、以技术服务或业务外包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征,典型业务形态包括系统开发、软件测试与运维、跨境电商运营支持、市场推广、设计制作、物流配套服务等。这些交易类型大多属于信息成果物制作委托或役务提供委托的范畴,正是本次制度扩展后取適法重点覆盖的领域。在与日本大型企业或其集团公司开展业务时,中资企业通常处于承接业务的一方,因此在法律结构上更容易被认定为“特定受托事业者”,属于该法的保护对象。


在这一法律地位下,取適法的意义首先体现在为中小受托方提供可直接援引的谈判依据。例如,在价格协商阶段,受托方有权要求进行实质性协商并获得价格计算依据的说明;在付款条件方面,可以依据法定支付期限对过长的结算周期提出调整;在业务范围变更或追加作业时,可以以禁止不当变更给付内容为依据主张相应对价。与单纯依赖商业谈判相比,这种基于法律规则的协商,在日本企业的合规环境中具有更高的可接受性。


另一方面,也需要看到,中国企业在日本的交易结构具有明显的层级性。随着业务扩大,一部分中资企业开始将部分开发、设计或运营工作再委托给更小规模的公司或自由职业者。在这一层级中,原本作为受托方的企业即可能转化为委托方,从而成为取適法所规制的对象,需要履行书面交付、及时付款、协商决定价格等法定义务。这种“地位可转换性”决定了该法对企业的影响具有持续性,而不是仅在某一特定交易关系中发生作用。


此外,在跨境业务场景中,还存在一种较为常见的结构,即日本法人作为合同主体接受日本企业的委托,而实际开发或制作工作由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完成。从取適法的适用角度看,法律评价的对象是日本境内的委托交易关系,因此日本法人仍然被视为受托事业者,其与日本发包方之间的交易过程是否符合支付期限、价格协商等规则,仍然适用该法。这一点在实务中尤为重要,因为付款周期与对价确定方式将直接影响跨境内部结算安排。


总体而言,在现阶段的产业结构下,多数在日中资企业在取適法体系中处于被保护的一侧,该法为其改善交易条件提供了制度性工具。但与此同时,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和供应链层级延伸,其法律地位也可能发生转换,需要从单纯的“权利享有者”转向“义务承担者”的合规管理。对中国企业而言,准确识别自身在不同交易关系中的位置,并据此安排合同结构与业务流程,是理解并运用该法的关键。


09 中国企业在对日交易中的权利保护路径


在取適法的制度框架下,中小受托事业者的权利实现路径,与传统依赖合同违约责任或诉讼救济的思路明显不同。其核心并不在于通过对抗性程序获得赔偿,而在于借助行政监管机制改善交易条件、恢复协商地位并防止不当交易持续发生。对多数在日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理解这一“过程型救济”的运作方式,比单纯强调事后维权更为重要。


首先,权利保护的前提在于对自身法律地位的准确识别。如前所述,多数在日中资企业在与日本大型企业交易时,通常会被认定为特定受托事业者,这意味着其在价款协商、付款期限设定、业务范围变更等环节中,拥有可以直接援引的法定依据。在实务操作中,与其以“要求修改合同”为切入点,不如以“法律上的协商义务”“法定支付期限”等制度性规则作为沟通基础。在日本企业普遍重视合规风险的环境下,以法律规则为依据提出调整请求,往往比单纯的商业谈判更容易被接受。


其次,交易过程中的证据留存是实现权利保护的关键。取適法的运行以行政调查为核心,而行政机关对交易实态的判断高度依赖客观资料。因此,对受托方而言,应当有意识地保存以下内容:发注文件或订单数据、对价协商过程中的邮件或会议记录、业务范围变更的沟通记录、成果交付与受领时间的证明、付款条件及实际付款日期等。这些资料不仅在发生争议时用于主张权利,也是向主管机关咨询或申报时的重要基础。与单纯依赖口头协商相比,完整的交易记录本身就构成一种谈判筹码。


再次,在交易条件明显不适正且通过协商难以改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中小企业厅的咨询与申报机制寻求制度性支持。日本的运作实践中,大量案件并非通过正式处分解决,而是通过行政机关的调查与指导促使发包方自行整改。对受托方而言,这种方式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无需直接与交易对方形成对抗关系;二是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维持既有交易关系的持续性。这一点对于依赖长期合作订单的中资企业尤为重要。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保护路径并不意味着交易关系的“法律化对立”。在日本的商业环境中,以合规为基础的协商通常被视为合理的经营行为,而非关系破裂的信号。实践中,更为有效的做法往往是:在内部完成交易资料整理与法律风险评估后,以制度规则为依据,与对方的法务或采购合规部门进行沟通。由于大型企业本身也面临取適法合规压力,这类沟通反而可能成为推动交易条件改善的契机。


此外,对于存在跨境业务结构的企业,例如日本法人接受委托而由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实际完成业务的情形,还需要在内部结算机制中反映法定支付期限与对价结构,避免出现对外符合取適法要求而对内形成资金长期占用的情况。否则,即使在法律上处于受保护地位,也难以在集团层面实现实际利益。


总体而言,在取適法框架下,中国企业的权利保护路径并不以诉讼为中心,而是以交易结构识别—证据体系构建—基于合规的协商—必要时借助行政监管这一渐进式方式展开。其目标并非一次性获得法律救济,而是在维持交易关系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对价合理化与付款条件的适正化。从实务效果看,这种路径更符合日本企业间交易以长期持续为导向的运行方式,也更有利于中小受托方在稳定订单的同时改善经营条件。


10 中国企业的合规与风险防控要点


在取適法的规制结构下,企业的风险并不主要来自个别条款的法律效力,而是来自交易流程是否符合“可被监管审查”的状态。因此,对在日中国企业而言,合规的重点不在于单份合同的修订,而在于围绕发注、定价、交付、付款等关键节点建立可持续运作的内部控制机制。


首先,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基于交易地位识别的分层管理思维。同一企业在不同业务中可能同时处于受托方与委托方的双重位置:对上承接日本大型企业业务时,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方;对下再委托给小规模公司或个人事业者时,则成为义务承担主体。因此,应当以交易关系为单位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以公司整体规模进行简单归类。在作为委托方的场景中,书面发注内容的完备性、付款期限的设定方式、对价协商过程的留痕等,都需要纳入内部审批或采购流程之中。


其次,应当构建发注与合同管理的一体化运作机制。取適法并不以是否签订正式合同为适用前提,订单、发注书、系统数据等同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发注文件”。实践中常见的风险,并非合同条款本身,而是先启动业务、后补文件,或者业务内容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扩大却未同步调整对价。因此,应当通过统一模板或系统流程,在业务开始前即明确委托内容、对价及付款条件,并确保相关数据可以长期保存和随时调取。


再次,在价款管理方面,需要建立对价决定过程的合规记录机制。改正后的制度已将“协商是否充分”纳入监管视野,这意味着单纯保留最终价格,而缺乏报价依据、成本说明或协商过程记录的做法,将难以证明价格形成的合理性。对作为委托方的企业而言,应当保留价格计算的基础资料及协商经过;对作为受托方的企业而言,则应当通过邮件或会议纪要等方式留存成本变动与价格调整请求的沟通记录,使协商行为本身具备可证明性。


在付款管理方面,应当对结算周期与内部财务流程进行制度性校准。日本企业内部常见的“月末结算、次月或次次月付款”模式,如果机械套用于所有委托交易,可能与取適法所要求的“自受领日起60日以内付款”发生冲突。对在日中资企业而言,无论作为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需要对实际受领时间、付款起算点及集团内部资金划转周期进行统筹设计,避免因内部流程安排而形成法律上的迟延支付。


此外,还需要在企业层面建立交易资料的系统化保存机制。包括发注文件、业务范围变更记录、交付与验收资料、付款凭证以及价格协商过程文件等。这不仅是应对行政调查的需要,也是企业在与大型日本企业开展长期合作时,通过合规审查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日本大型企业在供应商管理中逐步加强对取適法合规状况的确认,能否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已经成为评价合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从风险防控的角度看,应当将取適法纳入企业的日常法务与采购培训体系。实践中产生违法风险的往往并非法务部门,而是业务部门基于效率考虑形成的操作惯行,例如临时追加作业未重新确定对价、以年度预算为由统一压价、要求协力公司承担本应由发包方负担的费用等。只有使业务部门理解这些行为在日本法律下的评价,合规机制才能真正落地。


11 结语:日本交易适正化制度的实务启示


从下请法到取適法的制度演进,可以看出日本对企业间交易关系的规范路径正在发生一个重要转变:交易是否“公平”,不再主要依赖个案纠纷中的权利主张,而是通过对交易过程的持续性监管,使价格形成机制、付款结构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关键环节回归基于协商的状态。这种以行政法方式介入交易结构的模式,本质上是在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可以实际运作的谈判基础,同时也在重塑大型企业的采购与外包管理方式。


对在日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一制度带来的启示首先在于,需要跳出单纯以合同文本为中心的风险控制思维,将合规重心前移至交易流程本身。发注是否明确、协商是否留痕、付款是否按期、业务范围变更是否同步调整对价,这些日常操作细节,正在成为决定交易安全性与持续性的关键因素。换言之,企业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已经不仅体现在价格与技术层面,也体现在能否满足日本交易秩序法所要求的合规能力。


其次,取適法在实践中为中小受托方提供了一条不同于传统诉讼的权利实现路径。在多数情况下,通过基于制度规则的协商以及必要时借助行政机关的调查与指导,即可促使交易条件得到改善,而无需进入对抗性的法律程序。这种“在维持合作关系前提下实现权利”的方式,与日本企业间以长期持续为导向的交易文化高度契合,也为在日中资企业提供了更加现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模式。


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业务规模扩大,中国企业在日本供应链中的角色正在发生变化。从单纯的受托方转向部分业务的委托方后,原本用于保护自身的规则将直接转化为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交易适正化不再只是外部环境,而是企业内部治理的一部分。能否建立与日本制度相适应的采购、付款与协商管理机制,将直接影响企业在当地市场的信用评价与合作机会。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取適法反映的是日本在当前产业政策下对“可持续供应链”的制度回应,即通过确认中小企业能够取得与其提供价值相匹配的对价,维持产业体系的稳定运行。在这一结构中,在日中国企业既是制度保护的对象,也是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并善用这一制度,不仅是风险防控的需要,也是提升交易地位与实现长期发展的重要路径。


因此,对从事涉日业务的中国企业及法律服务提供者而言,取適法的意义并不局限于一部需要遵守的新法律,而在于它所体现的交易规则变化:企业间的合作关系,正在从依赖地位差形成的单方决定,转向以协商过程为核心的合规型交易结构。这一变化,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影响日本市场的交易方式与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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